投资者按照证券公司规定的流程要求,完成信用账户开立后,即可进行提交担保品、申请授信额度以及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操作,主要流程是: 1、担保品划转 申请授信额度前投资者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保证金(即担保品),保证金应是现金,或者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的股票、基金、债券以及其他证券。 保证金现金部分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委托方式或银行端委托方式(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由相应存管银行账户划转至信用资金账户;保证金中的证券部分,投资者须亲临营业部申请将普通证券账户下的股票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转入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将作为信用交易的担保品,一般情况下不得转出;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只能将超出部分的账户内资金和证券划转到存管银行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 2、授信 担保品提交后,投资者须携带有效证件和其他相应资料到营业部临柜填写《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表》,办理授信申请;营业部受理后,上报总部审批;审批通过后,营业部通知投资者临柜签字确认,授信额度生效。这里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最终获批的授信额度可能比投资者申请的授信额度要小。 3、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的交易指令较普通交易要复杂一些,投资者应当根据每个指令的不同功能合理使用,主要包括: 1)担保品买入:当投资者准备使用自有资金买入证券时,请使用“买入”指令,在信用证券账户中,投资者只能买入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和融资标的证券名单内的证券; 2)担保品卖出:当投资者准备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时,请使用“卖出”指令;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的资金,当天清算时将默认用于偿还此前融资负债,也即卖券必还; 3)融资买入:当投资者准备借用证券公司资金买入证券时,请使用“融资买入”指令,但仅限于买入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规定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 4)融券卖出:当投资者准备借用证券公司证券卖出时,请投资者使用“融券卖出”指令,但仅限于卖出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规定的融券标的名单内的证券;融券卖出的委托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融券卖出所得的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 5)卖券还款:当投资者准备通过卖出信用账户内证券的方式偿还融资债务时,请使用“卖券还款”指令; 6)直接还款:当投资者准备通过在信用账户内存入资金的方式偿还融资债务时,在确认存入资金已到账的前提下,请使用“直接还款”指令; 7)买券还券:当投资者准备通过买入融券卖出证券的方式偿还融券债务时,请使用“买券还券”指令;买券还券优先使用融券卖出时所得的现金,不足部分使用自有资金或记为负债。 8)直接还券:当投资者准备通过以其信用证券账户内已有或转入的、与融券卖出相同的证券偿还融券债务时,请使用“直接还券”指令; 9)余券划转:当由于送配股等原因,导致未还融券出现余股,但买券还券股数为100股的整数,投资者可以通过“余券划转”指令将多还证券公司的证券返还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时也会自动将多还的证券返还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 4、预警平仓 在投资者发生融资融券交易且未偿还全部债务前,必须关注以下三种情形: 1)维持担保比例变化情况。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下降到一定程度后,会收到证券公司的预警或平仓通知; 2)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期限、融券期限到期。当投资者的合同期限,融资期限、融券期限,在临近到期前,也会收到预警或平仓通知; 3)须提前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的情形。当出现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的融券派发权益及其它投资者需提前了结的情形,投资者会收到证券公司的预警或平仓通知; 上述情形发生后,投资者必须根据预警平仓通知要求,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进行补仓或相应的处置,否则,将被强制平仓。 5、查询对账 投资者可以热键、网上交易等自助方式,进行信用交易的查询对账,也可以致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查询或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营业部柜台查询,打印对账单、交割单,还可以通过信用资金存管银行,查询信用资金账户情况;投资者可以选择接收电子邮件或纸质信用账户的对账单。 案例: 假设:某证券公司规定授信时的保证金比例为100%,融资保证金比例为100%,融券保证金为200%,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案例中股票的折算率都为70%,证券公司对折算比率不做调整。 1、授信 某机构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并向信用证券帐户中转入浦发银行50万股,股价10元;向信用资金帐户转入资金500万元。账户现金和证券市值按折算率计算后为850万元,按保证金比例100%,确定该投资者授信额度为850万元。 2、发生交易 (1)假设客户以40元价格融资买入中兴通讯10万股,交易完成后,信用账户中现金和股票市值为1400万元,融资金额为400万元,该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350%。 (2)假定以自有资金500万元,以5元/股的价格买入宝钢100万股,买入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现金和股票市值为1400万元,融资金额为400万元,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仍为350%。 (3)假定投资者以10元价格,融券卖出深发展15万股,交易完成后,信用账户中现金和股票市值为1550万元,融资融券负债为550万元,该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282%。 3、通知补仓 1个月后,帐户中股票价格发生变化,浦发银行股价6元;中兴通讯股价25元;宝钢股份股价3元;深发展股价25元。此时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现金和股票市值为1000万元,融资融券负债金额为775万元,期间应付融资利息为10万元,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127.3%,维持担保比例已经低于130%,证券公司立即发出补仓通知。 4、投资者补仓 投资者接到补仓通知,需要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补仓到维持担保比例>150%: (1)如果采取卖券还款提高维持担保比例,经过计算卖券金额为355万元,以6元/股卖出浦发银行50万股,以25元/股卖出中兴通讯3万股。还款375万元后,投资者账户内现金和证券市值为625万,融资余额为25万,融资利息合计为10万元,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152.4%。 (2)采取现金转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经过计算需要转入现金177.5万,此时账户内现金和证券市值为1177.5万,融资融券负债金额为775万,融资利息为10万元,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150%。 5、强制平仓 (1)当投资者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补缴担保品达到维持担保比例>150%,证券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帐户内资产予以平仓; 平仓前投资者信用帐户情况如下,浦发银行50万股,股价6元;中兴通讯20万股,股价20元;宝钢股份100万股,股价3元。 如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平仓方式为:平仓至投资者归还所有负债,则证券公司进行如下平仓操作: 投资者需偿还融资款400万元,偿还深发展15万股,按25元/股计375万元,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为10万元,合计负债为785万元,因此共需要卖出价值785万元的证券。 证券公司发出强制平仓指令,卖出中兴通讯10万股,卖出价格为25元;卖出浦发银行50万股,价格6元;卖出宝钢783400股,价格3元;指令执行归还所有债务后,投资者帐户剩余宝钢股份216600股和1000元现金。 (2)到期强制平仓:投资者到期未偿还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的,证券公司自下个交易日开始对投资者信用帐户内的担保品进行强制平仓处理(融资的卖出证券;融券的则买入融券品种) 如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平仓方式为:平仓至投资者归还所有负债,证券公司进行与前例基本相似的操作,在扣除全部负债后,剩余部分资产留存于投资者信用帐户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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