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规定》),重点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管理层“过桥减持”、“精准减持”、“恶意减持”以及信息披露不完善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便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 当此形势之下,证监会出台《规定》确实不失为一个积极的政策举措,有助于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反映了监管部门顺应民声民意及时对资本市场“查漏补缺”的积极监管心态。被市场广泛解读为资本市场监管的“升级版”,或有望带来重塑资本市场生态的契机。 众所周知,当前A股市场持续低迷振荡,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不无联系,即便今年前1-5月减持数量与往年相比呈下降平缓趋势,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不规范减持套现仍频频涌现。据相关机构统计,近7年来A股市场累计减持近7000亿元,累计增持略超2000亿元,前者数倍于后者。另据数据显示,今年1-5月上市公司遭到重要股东净减持套现13.02亿;2016年同期,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净减持套现19.73亿元;而在2015年1至5月,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金额为311.53亿元,减持金额为3018.49亿元,净套现金额为2706.96亿元。问题更为更重的是,今年1月1日至5月22日,A股上市公司合计被重要股东减持了49.08亿股,合计减持金额为750.96亿元。其中,103家上市公司遭遇重要股东清仓式减持,超过170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金额过亿元。尤其要看到,上市公司无序减持、违规减持等问题持续存在,会带来不少严重危害:一是严重影响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预期,也对二级市场尤其是对投资者信心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同时,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减持也会给整个宏观经济带来危害,使实体经济面临“失血”风险。 二是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内部”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如果公司上市的动机不纯,不是将“上市”当成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手段,而是当着获取了结的“目的地”,就无法消除大股东违规大幅减持套现的企图,会影响企业长期发展的信心。而且,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减持也会给整个宏观经济带来危害,使实体经济面临“失血”风险。显然,这一切表明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仍存在不少漏洞,证监会出台《规定》无疑是及时的,且也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应看到此次证监会出台的《规定》确实有封堵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漏洞之药效,对上市公司减持起到了有效规范约束力。从总体上看,提出了一系列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对策,增加了控股股东、大股东、PE等特殊股东减持的难度,极大地降低他们可能得到的收益。 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对“过桥减持”做出具体规定,具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有效防止资金脱实向虚。比如原来规定大股东减持不能直接抛向二级市场,而是只能抛向大宗交易市场;且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称为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这本是为了减轻减持对行情的冲击作的规定,从表面上看,大股东二级市场减持的大门被关上了,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PE等机构为了及时收获盈利,与其他第三方机构幕后协商,由第三方机构在大宗交易市场接手其减持股份实现大幅减持,然后再由第三方机构将持股抛向二级市场,以致市场上频频出现重要股东清仓式减持行为,这种“过桥减持”使相关规定形同虚设,也使规章制度存在本质性漏洞。为此,针对此次改为第三方机构在大宗交易市场购进股票后必须持股满6个月才能在二级市场转让,这实际上使第三方机构承受了难以明确的风险,并成为制度化、常态化、长期化规定,将有效地减少“过桥减持”行为的发生,从而有利于维护二级市场行情的稳定。 其二,《规定》兼顾了二级市场投资者、市场流动性以及原始股东的利益,堵住了“过桥减持”、“清仓式减持”、“辞职减持”等诸多漏洞,可提振投资者情绪,有利于回暖或重塑投资者信心。也有助于降低股市中存在的急功近利与投机心态,为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氛围奠定基础,并使投资者更加注重公司的内在价值,更加注重公司的成长性,从而促进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最终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长期支持。 其三,增加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套现难度,无异于对把股市当“提款机”的上市公司当头棒喝,迫使上市公司回归主业,消除投机取巧行为,一心一意把企业经营好,让资本市场真正成为实体经济成长的“催化器”。长期以来,A股市场重企业融资功能、轻投资增长功能其实是一个严重弊端,也是导致上市公司减持套现和短期经营行为的最大陷阱,因而尽管政府在推进IPO方面竭尽所能,但依然无法阻挡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浪潮。 此次出台减持新规有三个明确要求:一是时间上,可规定新股首发小非锁定期从目前的一年延长至三年,大非锁定期不低于六年。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产生的新增股份,锁定期一律不得低于三年。二是减持数量或减持比例上,无论是解禁大小非、董监高持股、员工持股计划、股权质押股份、赠与、协议转让、司法拍卖等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一年内不得超过一定的数量或比例。三是减持金额上,可规定单一股东每年通过二级市场套现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或8000万元。这无疑对大股东减持套现套上了“紧箍咒”,可有效制约束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也可推动对现行的IPO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各种制度的建立,减少企业对IPO的“热爱”,而不是让企业争着到股市圈钱,放弃对实体经济的追求。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大股东减持也就不再是A股市场的大问题了,上市公司也才会致力主业经营,防止抽资逃离实体经济现象永无休止地出现,最终将有助于上市公司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定位和自身责任,牢固树立稳健经营的长期战略,为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乃至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带来长期利好。 责任编辑:李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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