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并宣布该规定2010年2月8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股指期货筹备工作又落实了一环。 按照《规定》要求,股指期货50万元资金门槛不变。 50万元资金门槛不变 1月15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昨日表示,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 从昨日公布的修订版《规定》内容看,没有原则性的重大改变。其中值得关注的一点是,修订版《规定》中没有采纳“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的意见,维持原来的50万元门槛不变。 对此,证监会表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定最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元,按12%的最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元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在综合评估方面,对于“尽量简化综合评估的各项证明材料”的意见也未被采用。证监会认为,综合评估效果的关键是要保证各项标准的可验证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提出证明材料要求。 仿真时间要求:累计10个交易日 而修订版《规定》吸纳的意见,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制度实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当明确在相关业务中的分工。该意见被采纳,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其次是操作性方面。有意见认为,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明确。10个交易日是否必须是连续的,20笔以上成交是否是累计的。该意见被采纳,明确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还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规定》采纳了该意见,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同时,为了确保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规定》中要求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同时客户也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 再次,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意见,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开户工作或春节后第一周展开 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后,投资者何时可以进行股指期货开户工作自然成为下一步关注的焦点。据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此前透露,股指期货的开户工作有可能在春节后第一周即展开。 在不久前新浪网主办的一个活动上,胡俞越称,他应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邀请,编写了一本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手册,这项工作已经做完。“我向中金所方面提出的要求是,书要尽快出版,让各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在春节前拿到书,保证春节后的第一周开户的时候,能够让开户的投资者也拿到此书。” 《规定》吸纳三方面意见: ●制度实施方面,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 ●操作性方面,明确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确保实施效果方面,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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