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今天是2024年10月18日 星期五

聚合智慧 | 升华财富
产业智库服务平台

七禾网首页 >> 金融期货金融期权 >> 金融期货头条附属

缘何T+0制度是期指的基础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0-02-10 10:27:47 来源:证券时报

  在1996年投机盛行时,我国开始了T+1的交易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机气氛,控制了证券市场的资本流动性,这在市场完善,投资者也不成熟的时候有效地保证了证券市场的健康运作。如今,我国的证券市场趋于成熟,投资者经过了牛市熊市的洗礼,渐渐地熟悉了这个市场运作规律,T+1制度渐渐不能够满足市场的要求,特别是在股指期货即将推出的时候,T+0交易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这起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增加市场的有效性。T+1制度下的证券市场不能够适应信息迅速变化的环境,这相当于每个买入的投资者当天只有一次投票的权利,即使是误判或者是市场信息变化太快,他也不能够改变当天的决定,留给他的只是次日的操作权,这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市场信息的真实性,恐怕要受到很大质疑。作为反映这个市场总体状况的股指又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整个的市场信息,也就不言而喻。股指期货的作用之一就是去发现股指的真实价格,但是问题是标的的价格信息已经不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信息,这就存在不可回避的矛盾。采用T+0制度,就是让股指更真实地反映市场的真实信息,这是保证市场健康运行,股指的价格发现功能够真正发挥出来的根本。

  第二,削弱股指期货投机氛围。目前只有4个标的的股指期货合约,与之对应的是庞大的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中的大量资金将有迫切需求到股指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也相应有大量的投机资金会流入这四个合约的交易,由于标的物较少,产生的投机氛围将更加浓厚,过度的资金消耗在这4个合约上面,不能够提高市场的效率,反而浪费了社会的资金。虽然即将推出融资融券制度,但那只能提供一定的流动性,不能够在根本上解决资金有效运作的问题。因此,采取T+0制度,增加证券市场本身的流动性,使之与股指期货市场相匹配,是股指期货市场高效运行的基础。

  第三,利益保护平衡。T+1制度在推出时是为了应对当时的过热投机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在一定时期起到了作用,但是同样也给予了主力资金坐庄的空间。买方实际上只有一次买入的机会,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大资金却可以利用其资金优势,享受买入卖出的双重机会,可以在当日抬升股价吸引中小资金,或者打压股价逼迫中小资金出牌。中小投资者即使当天发现情况不妙,也无法立即止损,而只能在次日割肉。所以T+1制度并没有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反而是对于主力资金有利。T+0赋予了参与各方平等的权利,使得价格更能反映市场的意图,而不是由主力资金所操纵。股指期货的准入门槛较高,使得股指期货的操作主体必然是大资金,他们可以通过股指期货市场实现套期保值,而中小投资者没有这种实力。股指的推出加剧了这种利益保护的失衡,这也是为什么说股指期货的推出意味着机构投资时代的来临。

  融资融券并不是股指期货推出的必备基础,T+0制度才是股指期货推出的真正基础。虽然融资融券制度也引入了做空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增加股票的供给量和需求量,从而平抑股指的波动,但是现行的T+1制度使得融资方买入股票后,不能够在当日进行平仓,必须持有到第二日,这只能是放大了风险,让套牢者套得更牢而已。止损是期货市场的第一原则,如果证券市场没有为及时止损提供条件,与之对应的股指期货市场的功能的正常发挥将受到挑战。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联系我们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沈良宏观

七禾调研

价值投资君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七禾网APP苹果

七禾网投顾平台

傅海棠自媒体

沈良自媒体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

认证联盟

技术支持 本网法律顾问 曲峰律师 余枫梧律师 广告合作 关于我们 郑重声明 业务公告

中期协“期媒投教联盟”成员 、 中期协“金融科技委员会”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