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募集机构: 为规范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指引》实施之日起,基金募集机构向新客户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其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需按《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不受影响,继续进行。同时,鼓励募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作出妥善安排,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在《指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相关系统改造。 三、开放式基金场内份额的交易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适当性自律规则执行。 四、投资者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转化表等6类附件表格,是协会根据《办法》及《指引》的要求,为方便基金募集机构更好的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而提供的参考模板,请基金募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自身情况进行完善。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2:《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起草说明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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