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管控创新风险的做法。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为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国内外监管机构已逐步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2016年12月12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健全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强化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统一适当性管理规定,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搭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框架,同时要求各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供经营机构参考。 为贯彻落实《办法》,明确经营机构在实施适当性管理中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于今年1月组成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下称《指引》)拟订工作小组,正式启动拟订工作,我公司有幸参与其中并作为牵头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原则 《办法》和《指引》的原则,均是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办法》和《指引》要求经营机构了解自己的投资者和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分级,根据适当性匹配原则,将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一一对应,最终达到该目的。 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经营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履职。现阶段期货市场仍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其在知识储备、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方面有所欠缺,因此经营机构应当发挥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信息优势,避免投资者因其专业上的欠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即“卖者有责”。在经营机构已审慎履行各项适当性义务,为投资者提供适当性匹配意见后,投资者结合自身情况和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自主做出投资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即“买者自负”。 《指引》的实施构筑了保护投资者的第一道防线,这道防线限制了经营机构主动推介不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给投资者,而非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权。在经营机构了解投资者,提出了适当性匹配意见之后,投资者仍有权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只是需要接受特别的风险警示。 经营机构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为投资者提示相应的风险、进行审慎评估,投资者签字确认后,依旧可以购买,但此时投资者遵循“买者自负”原则,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目前期货行业适当性管理规定散见于各产品及业务的规定中,且各适当性管理要求也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清晰的监管底线,《指引》的制定可以统一行业监管底线标准,明确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避免执行不到位或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出现。同时,《指引》的制定也引导了各期货交易所逐步修改已有适当性准入规定,共同向《办法》和《指引》的要求靠拢,简化经营机构的操作流程。 经营机构可以借《指引》实施之际,重新梳理各业务流程,在满足各项适当性要求的基础上简化人为操作、增加自动化操作,从而减少操作风险的发生,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增强客户体验。 期货行业的分级与分类特点 《指引》已将期货行业产品服务的评级进行了划分并规定于名录中,主要分为经纪业务、风险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三大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对于经纪业务与风险管理业务,鉴于期货行业特有的交易规则和风险,经纪业务被评为R3、R4风险等级,风险管理业务被评为R4、R5风险等级,对于投资咨询业务,名录并未直接指定其风险评级,而是依照咨询标的风险等级确定。对于资产管理业务,《指引》与基金业的资管产品五级分级方案对接,层级清晰,对应方式明确,基本不改变原有交易习惯和作业模式,避免了协会之间指引要求不同给经营机构带来的操作不便,市场认可程度高。 《指引》依照《办法》要求将投资者从两个维度进行分类,一是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二是风险承受能力。对于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分类,《指引》同《办法》保持一致。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指引》规定共分为五类并要求通过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评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营机构可以自主设置问题与选项的分值权重,但问卷问题不应少于十个,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如此既可保证充分全面了解投资者,又给了经营机构一定的自由度,使个性化、差异化服务成为可能。 通过执行了解评估投资者和产品、匹配销售、加强内部控制等适当性管理要求,能够帮助经营机构有效管理风险,优化投资服务,提高差异化竞争能力,最终有助于期货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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