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监管层动作频频,基金业协会、财政部都纷纷体现其存在感,各类政策出台,整的私募基金及服务机构欲生欲死。小募募为各位看官盘点一下6-7月份私募基金行业的大事。 一、《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正式发布 2017年6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指引》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明确基金募集机构为适当性管理的主体。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两大类。基金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直接接触,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是销售基金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主体,也是落实基金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二是鼓励募集机构间的有序竞争。在遵照《办法》相关底线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募集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将适当性管理作为提升产品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核心竞争力,提供差异化安排。为此,《指引》根据属性、风险因素,重点关注产品结构、杠杆水平、投资标的流动性,未限定某类产品的具体等级;对投资者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等均提出“参考”模板,不做强制使用要求,鼓励经营机构在实施中进行完善。三是简化操作步骤和流程,减轻机构和投资者负担。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取消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更新要求、简化了投资者基金信息证明材料,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投资者、投资者信息核实、投资者转化流程、评估数据库、高风险等级产品销售等条款的执行难度,减化了给投资者带来不便的具体要求,强化纠纷调解中检验基金募集机构落实适当性成果。 要点梳理: 1、7月1日起,基金募集机构按照《办法》要求执行的情况: → 对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 对老客户销售(提供) 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例外:老客户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2、 募集机构需在 6个月内完成系统改造; 3、开放式基金场内份额的投资者适当性参照适当性自律规则; 4、募集机构需根据自身情况完善模板表格。 二、《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1、 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可的考试科目包括: 中基协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该三个科目已停止组织考试); 以及符合协会规定的其他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 2、 根据所从事的基金业务的不同,中基协此次《通知》针对不同业务对不同业务与需要的资格分别做了不同的要求: 其中,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资产管理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含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机构)的从业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的,可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或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的,可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对于在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或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的,可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或《证券投资基金》考试的,可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为鼓励提升自身合规专业素养,通过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考试的,可以申请注册为基金从业资格。未来随着业务的发展,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将逐步纳入基金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3、关于延长考试科目认可期 原规定截至2017年7月1日,认可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成绩,现在延长至2019年7月1日。 4、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相关科目考试后,在四年内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超过四年未通过机构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的,需在注册前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或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SO,总结重点如下: 1、个人不能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必须通过机构申请,必须找好组织; 2、请各位通过考试的快通过机构申请从业资格,期限有限,4年; 3、原来考过其他认可科目的请尽快通过认证,期限截止2019年7月1日。 三、关于适时延长私募基金第二季度信息报送时限的通知 1、2017年私募基金第二季度信息更新工作的截止时限延长至2017年8月31日。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规定,针对于2017年8月31日仍未完成所管理私募基金2017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信息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此类机构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 2、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报送截止时限亦适时延长至2017年8月31日。针对于2017年8月31日仍未报送2016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此类机构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 协会再次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通知》的要求,尽快通过“管理人年度信息更新”、“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补录产品信息”、“产品季度更新”等方式进行信息补录、基于专业化要求的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确认、所管理私募基金2017年第一季度信息更新,在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时,需完成相应信息补录、确认和更新。 四、《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6月30日,财政部下发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缴税主体: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中基协备案外,都属于一行三会持牌金融机构。 2、管理人需要缴哪些增值税:两种,一种是你不做资产管理该怎么交增值税怎么交,就好比一家发行理财的银行放了笔贷款,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收取了理财管理费,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另一种就是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注意这是暂适用,等监管理顺了后再考虑怎么更合理的收税。 以上是小募募对6-7月私募基金业务的重大事项做的盘点,挂一漏万吧。请管理人仔细学习以上事项的通知与原文,及时掌握要点,依法展业,莫因一时的偷懒,为自己未来的发展埋下地雷。 原文链接附上: 1、关于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http://www.amac.org.cn/xhdt/zxdt/392092.shtml 2、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www.amac.org.cn/xhdt/zxdt/392086.shtml 3、【协会通知】关于适时延长私募基金第二季度信息报送时限的通知:https://mp.weixin.qq.com/s/0wqpAffOrv8JfWBc-ob3oA 4、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6/t20170630_2635146.html 责任编辑:韩奕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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