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急剧增大的情况,有效地管理风险,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实行了强制减仓制度。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连续两个及两个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涨(跌)停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 强制减仓的适用范围 强制减仓是境内期货市场特有的风险控制措施。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当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市场收市后,交易所将已在计算机系统中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股指期货为10%,国债期货为2%)的所有持仓,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的持仓盈亏的总和除以净持仓量。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0交易日(含)前成交的按照D0交易日结算价、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成交的按照实际成交价与D2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盈利方向净持仓均列入平仓范围。 强制减仓的平仓顺序 根据强制减仓的规则,按照盈利大小的不同,盈利客户的持仓分成三级,逐级分配平仓数量。平仓数量首先分配给第一级盈利持仓(股指期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的持仓,国债期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2%的持仓);其次分配给第二级盈利持仓(股指期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而大于等于6%的持仓,国债期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2%而大于等于1%的持仓);最后分配给第三级盈利持仓(股指期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6%而大于零的持仓,国债期货为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而大于零的持仓)。 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照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第一级盈利持仓数量大于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第一级盈利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第一级盈利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第一级盈利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第一级盈利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第一级盈利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照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第二级盈利持仓、第三级盈利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强制减仓于D2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D2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格。交易所进行强制减仓造成的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强制减仓的意义和差别 当市场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市场风险急剧增大,如果不采取措施,违约率会快速上升,对市场带来巨大风险,严重影响市场的健康有序运作;同时,中小投资者在面对市场风险时,难以有效应对,容易发生巨大损失。金融期货市场强制减仓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使得交易所能迅速、有效地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违约,另一方面也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综合来看,强制减仓制度起到了促进金融期货市场有序发展的作用,保障了金融期货市场的安全、健康运行。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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