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信用交易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的基础性制度,同时也是证券公司抵御信用违约风险的重要屏障。保证金制度大致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保证金账户管理及交易流程;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比例;保证金比例的设定;维持担保比例(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的设定;保证金追缴及强制平仓制度。 其中,维持担保比例的设定又是控制整个交易风险的关键因素。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日常交易的过程中实施“逐日盯市”制度,当客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下降到特定数值时,证券公司将及时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要求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到账,使维持担保比例高于特定数值。追加通知的维持担保比例又称保证金追缴点(又称“平仓线”)。 在实际操作中,分析证券信用交易的保证金追缴点具有如下重要意义:投资者可以据此判断自己可能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最大的损失程度;证券公司可以据此对没有追加担保物的投资者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以保证其融资融券债权得以实现;而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设定不同的维持保证比例,可以控制整个证券市场的信用程度和风险水平。 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保证金制度 2006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出台,基本上构建了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保证金制度。 《实施细则》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1)交易保证金水平,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2)保证金缴纳方式,投资者可以以现金和证券两种方式缴纳保证金。(3)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如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4)维持担保比例水平,《实施细则》规定“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5)强制平仓的条件,在融资融券交易开始之后,证券公司“逐日盯市”并进行“逐日结算”,在保证金追缴点发出担保物追加通知,如客户在两个交易日内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或者到期未能偿还债务时,证券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实行强制平仓。 “现金强制构成比例”的缺失及修正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投资者缴纳的保证金、融资购入的证券及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其中,虽然确定了保证金可以由有价证券按照一定的折算率折算充抵,但并没有设定保证金中现金的强制构成比例。也就是说,在融资融券交易试点阶段,投资者可以证券折算的方式缴纳全部保证金。而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当投资者用证券作抵押物时,还应保证一定的现金维持比率,即客户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保证金制度中“现金强制构成比例”的缺失,无疑极大地增加了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 保证金制度作为证券信用交易风险防范的“防火墙”,应当尽力减少保证金构成中的变动性。然而,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率非常高,单纯依靠证券充抵构成的保证金体系非常容易随着股市的波动而变化。虽然通过证券充抵保证金方便了投资者参与证券信用交易,但并不能忽视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单纯以证券折算构成的保证金体系容易造成投资者的融资能力虚高,保证金本身却受到股市行情涨落的影响,无法有效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的稳定。 现阶段,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提高保证金比例、限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降低折算例等方式来降低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这样既能发挥证券充抵保证金这一措施所具有的便利作用,又能适当提高证券公司与客户的风险抵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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