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对于同业存单的监管正在收紧。 今日(8月31日)下午,央行公告指出,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此前不久,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才刚刚透露,明年一季度将资产规模超5000亿元银行发行的一年内同业存单纳入MPA考核。 部分同业存单纳入MPA考核,再叠加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超过1年期限同业存单规定,将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产生何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接受《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此次将同业存单的期限明确为不超过1年,有利于适当缩短同业存单业务期限,促使同业存单回归其调剂金融体系内部资金余缺的本质属性,避免金融资源长期在金融体系内流转,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 同业存单自2013年12月正式推出后,在国内得到了迅速发展。申万宏源宏观数据显示,2013年底同业存单存量规模340亿元,2014年底达到6000亿元,2015年底突破3万亿元,2016年底超6万亿,2017年7月底达到8.4万亿。 不过孙国峰指出,目前,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的发行量和余额均相对较少。从发行量看,今年前6个月,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的发行量为372亿元,仅占同业存单发行总量的0.4%。从余额看,截至今年6月末,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余额为1115亿元,仅占同业存单余额总量的1.4%。 申万宏源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同业存单发行量以1个月和3个月期限的为主体,占比基本在60%左右,1年期以内的存单占比基本在88%左右。 “模拟测算显示,明确同业存单的期限不超过1年对同业存单市场的影响不大,”孙国峰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同业存单一直颇受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青睐,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和风险,存在中小银行扩大自身杠杆,进行期限错配引致流动性风险等问题。从发行主体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是绝对的主要发行机构,两者的发行金额基本维持在80%以上。 如今,对于同业存单的两种监管政策都已在弦上: 1. 2017年9月1日起,1年期以上同业存单不得新发。 2. 1年期以内的同业存单,若发行银行资产规模超5000亿元,明年一季度便纳入MPA考核。 对于同业存单的严监管政策,也折射出监管机构对于同业业务的整治。2014年5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明确指出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8月18日,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在通气会上表示,经过对乱象的治理,银行业同业资产、同业负债规模双双收缩,这是自2010年以来首次。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同业资产余额、同业负债余额比年初均减少1.8万亿元,同业业务增速由整治前的正增长转为负增长,目前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增速分别是-5.6%和-2.3%。 而对于央行禁止金融机构新发超过1年期限同业存单的规定,孙国峰表示,这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的要求保持一致。 据了解,央行公告还指出,要将《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第八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孙国峰表示,通过鼓励金融机构发行1年期(含)以内的浮动利率同业存单,并参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定价,也有利于进一步培育货币市场基准利率。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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