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是协调监管的“硬骨头”和“关键点”,应作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近期的重头工作之一。 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仅有两周时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即告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了主要职责,安排了近期重点工作。这充分显示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健全金融协调监管体系的决心和力度。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正式运作,有利于我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构筑我国现代产业体系作出贡献。 笔者一直认为,除了继续推进落实既定宏观审慎政策之外,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作为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近期的重头工作之一。因为这一问题既是协调监管的“硬骨头”,又是协调监管的“关键点”。之所以说是“硬骨头”,是因为与某项重点业务的协同监管相比,有效监管跨业经营的金融机构难度更大、要求更高。之所以说是“关键点”,是因为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协调监管尚存在信息掌握不充分、划分标准不统一、法律支撑不完备、监管机制不清晰等问题。之说以说是“深水区”,是因为一些经营经验少、风险管理能力差的机构“一拥而上”布局“金控”,造成“劣币驱良币”,滋生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公司财务乃至违法犯罪等一系列风险,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诚如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近日一针见血所指出的那样,近年来“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部分实业企业热衷投资金融业,通过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赚快钱”,可能产生“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的影子银行和违法犯罪风险”。 因此,在当前我国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统筹监管取得实质性突破的情况下,应抓紧做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补齐我国统筹金融监管的“最后一块拼图”(周小川行长近期明确提出,“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金融机构股东资质管理,防止利益输送、内部交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等行为。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规制和监管,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 一是加快立法工作,为金控公司发展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尽快启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重点解决四方面问题:一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包括主发起人的资质与经验,其具有的资本总量、股权结构和业务范围等,并要求其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获得相应牌照,应明确哪些机构可以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严格审查其资质,包括其管理经验、盈利情况、资本实力、经营目的等。三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破产和退出机制,包括破产重整、破产问责和破产前置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二是做实金稳会领导下的协调监管机制,切实提高金控公司监管效率。 首先,人民银行可以作为牵头人,负责对整个金融集团的监管,包括金控公司的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确定、高管资格审核和整体风险监控等。各子公司按照所属行业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进行监管。其次,进一步强化和健全现有的监管协调机制。人民银行作为主监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沟通。最后,加强监管协调的内涵也不仅局限于监管机构之间的横向协作,还包括中央与地方监管的上下协同联动。 三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以开展市场化运作为导向,规范和引导金控公司发展。 建议对现有各类金控公司进行差异化引导和规范,其建立和发展需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金控必须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增强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提高实体产业融资的可获得性、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金控公司需充分考虑当地经济运行特点,制定长远发展规划,不能以多个子公司、多种金融牌照为便利来开展套利、空转和投机,开展“伪创新”,加大金融风险。二是坚持市场化导向。在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政府应坚持商业性原则,不能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 四是完善治理结构,有效防范金控公司经营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除了满足一般金融企业的治理要求外,还需要在母公司持股比例、促进内部协同和防范风险传染等方面加强管理。建议一是母公司对子公司全资控股或绝对控股,更好地贯彻集团总体战略、搭建综合经营平台、发挥协同效应和全面管控风险,有效避免各子公司独立行事、各自为政,从而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二是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从战略高度出发构建“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风险文化。搭建矩阵式的风险管理模式。母公司建立全面风险管理部门。各子公司和业务条线负责自身风险管控,其风险管理人员主要对母公司负责。三是金控公司还需要打造包括资金、业务、信息和人员等方面在内的适度、良好的风险隔离机制,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责任编辑:李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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