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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宏章:股指期货 保证金不是灵丹妙药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0-02-25 10:46:24 来源:期货日报 作者:谢宏章

虎年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2月20日),中金所发布了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特点之一是对相关风险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如收紧大户持仓限额标准,强化大户报告监管要求,修订强制减仓执行条件,强化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情况下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程序性要求,完善有关结算担保金计算和收取的规定等,特别是提高了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10%提高到12%,并修订了保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

应该看到,此次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特别是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提高,反映了决策层希望期指平稳推出、安全运行的良好愿望。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12%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规定,不仅能较好地覆盖正常情况下期、现货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入市门槛,而且在期、现货市场出现极端价格波动时,为交易所采取各项风控措施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可有效防范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有利于期指功能的发挥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于期指平稳上市也将起到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在期指交易中所起风控作用的局限性。尽管通过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可以降低期指交易的风险,但“标准”的提高毕竟是“有限”提高,不可能“无限”地提高,否则,与现货市场就没有区别了。因此,交易风险的降低也是“有限”的降低。

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安全运行,需要市场各方对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既不能低估其作用,也不能夸大其功效,更不能把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当作期指交易风控的“灵丹妙药”。

从决策层面看,为确保股指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给期指交易保证金设置一个合适的标准,在上市之初进行适当的提高,是正确也是明智的选择,但须防止把防范风险的希望过多地寄托在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上。有效防止股指期货上市初期的风险,除了适当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外,还应采取包括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加强教育、加大处罚力度等在内的综合措施,多策并举。对现有的风险管理制度要宣传好、落实好,对上市初期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估计准、估计足,对各种意想不到的复杂局面要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要有相应的预案和措施,能够及时正确地应对。

另外,对于欲少量参与期指交易的中小投资者,有关部门也要通盘考虑,及早谋划,待期指运行一段时间、条件逐步成熟之后,对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适当调整,必要时可降低合约乘数,适时推出迷你合约。这样,既能满足这部分投资者“少量参与”的需求,又能起到一定的风控作用。

除了决策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外,有效防范股指期货上市初期风险的关键在于投资者自身。笔者认为,作为投资者,一是要正确理解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本意。“标准”的提高,旨在加大风险防范力度,体现“高标准、稳起步”的基本理念。二是要正确看待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在期指交易中的作用及局限性。“标准”提高后,各期货公司还可根据不同的市场情况再提高保证金率,一旦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期货公司还可大幅提高保证金率。三是要正确认识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后期指交易中仍存的各种风险,认清期指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区别,提高“标准”,不是期指交易风控的“灵丹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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