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的不同客户号下的持仓应当合并计算;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开户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在多个会员处开户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会员向交易所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的有关资料。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七条 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大户持仓报告表》(见附件),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四)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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