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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合约及相关业务细则的通知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7-12-19 23:48:12 来源:郑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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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修订案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合约》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2017年12月6日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订事项


(一)将原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普麦、菜籽、苹果:车(船)板交割和仓库交割。”


(二)在原第二章第十七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十八节,新增四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十八节 苹果”

“第六十二条 交割单位:20吨。”

“第六十三条 苹果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鲜苹果》(GB/T 10651-2008)(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质量容许度不超过5%,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作要求。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果径<80mm 的红富士苹果,其中质量容许度不超过5%,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作要求,贴水2000元/吨。”

“第六十四条 入出库硬度指标规定如下:

“入库时,硬度不得低于6.5kgf/cm²;出库时,硬度不得低于6kgf/cm²。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第六十五条 苹果交割品采用抽筐(箱)检斤方式验重,按以下公式计算货物重量:

“货物重量=(抽取苹果总毛重-抽取装果容器的总重量)/抽取件数×货物件数。

“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装果容器要求规格统一。”


(三)在原第六十二条第十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款:“苹果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计价点或基准交割仓库散果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不含包装物)。”


(四)将原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2点修改为:

“2、卖方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普麦、菜籽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计价点、货物存放地点等;动力煤车(船)板信息包括:交割数量、交割地点(具体到港口某公司)、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基挥发分、全水分、干燥基灰分、灰熔点、煤种(如为混煤则须注明掺混煤种)、产地以及该批动力煤的检测报告等;苹果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果径、等级、产地、数量、交割计价点等。”


(五)将原第七十七条修改为:“苹果在交割计价点交割。除苹果外,其他品种买方有权选择在卖方货物所在地或交割计价点交割。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割;未达成协议的,买方可在《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中选择交割计价点进行交割,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交付货物。”


(六)将原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动力煤之外的其他品种,买卖双方应自达成中转协议之日起(含该日)三日内开始交收货物。卖方须按约定的时间及发货速度把货物运达交割计价点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地点。买方应在卖方货物到达后24小时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交割数量较大的,卖方可分批(苹果不低于 20吨/日,普麦、菜籽不低于300吨/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发货到库,买方分批检验及接运货物。”


(七)将原第八十条修改为:“动力煤车(船)板交割检验在装车(船)过程中进行,由买方选择、卖方委托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按照移动煤流采样法进行采样,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质检机构在采、制样结束后,样品分为四份,由买卖双方、质检机构三方签字确认后封存。

“动力煤之外的其他品种,买方在货物装车发运前,应到场查验货物质量,卖方应予以配合。普麦、菜籽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共同扦取样品,就地分为二份,任选一份现场或者到双方认可的地点共同检验;另一份双方共同签字封样,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复检样品。

“买卖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该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判定的依据。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动力煤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自收到质检结果之日(不含该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质检结果。复检申请仅限一次,复检项目限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干燥基灰分,计算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时,全水采用初检结果。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只对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不含该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苹果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争议提出方预交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不含该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动力煤、苹果之外的其他品种发生质量争议时,应及时通知交易所。双方把复检样品共同寄送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或者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货物质量判定的依据。寄送及复检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八)将原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改为:“普麦、菜籽、苹果未发运货物质量达不到交割标准的,卖方应及时更换货物,无法更换货物的,买卖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未发运货物按照本办法“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最终货物质量以每次检验结果及所发货物数量的加权平均值核定。”


(九)将原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改为:“动力煤之外的其他品种,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安排足够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普麦、菜籽重量检验采用发货地过地磅称重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方式验重。苹果重量检验采用发货地抽筐(箱)检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方式验重。”

将原第五款修改为:“以散装方式交割的,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包装物及包装费用由买方支付。”


(十)将原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配对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的具体信息通知卖方。标准仓单交割的,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普麦、强麦、菜籽、菜油、菜粕、棉花、早籼稻、晚籼稻、粳稻、苹果的违约金比例为11%;白糖、PTA、甲醇、玻璃、动力煤、硅铁、锰硅、棉纱的违约金比例为17%。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十一)将原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仓单普麦、PTA、菜油、仓单菜籽、菜粕、甲醇、硅铁、锰硅、棉纱、苹果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装到汽车板(菜油包括火车、轮船,普麦包括轮船)的出库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板(菜油包括火车、轮船,普麦包括轮船)后的一切费用(普麦不含包装)由买方客户承担。”

将原第三款修改为:“车(船)板普麦、车板菜籽、车板苹果交割时,自指定交割计价点或双方协商的其它交割地点装至车(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不含包装)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双方协商买方自行提货或卖方送货的,可根据距离交割计价点的远近协商各自承担的运费。”


(十二)将原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仓单普麦、仓单菜籽、菜油、菜粕、早籼稻、晚籼稻、粳稻、苹果入库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其他品种的入库检验费由卖方货主承担。”


(十三)将原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普麦、强麦、早籼稻、晚籼稻、粳稻、苹果无包装物。棉花、白糖、PTA、菜籽、菜粕、硅铁、锰硅、棉纱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十四)作上述修改后,原条款顺序相应顺延。


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修订事项


(一)将原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品种为强麦、棉花、菜籽、动力煤、粳稻、甲醇、玻璃、白糖、硅铁、锰硅、棉纱、苹果。”


(二)将原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苹果为15 天。”


(三)在原第四章第十二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十三节,新增四条作为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第十三节 苹果入库”

“第八十三条 苹果入库时的装果容器采用塑料筐或木(铁)筐的形式。”

“第八十四条 重量验收:采用抽筐检斤方式。”

“第八十五条 质量验收:质量检验由仓库负责,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检验结果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注册仓单:

“(一)入库苹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

“(二)入库苹果未经充分整理,但其中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苹果比例不低于交易所公布的折算比例时,货主可按照以下计算方式提供入库货物申请注册仓单,入库货物数量=仓单数量×交割单位/交易所规定的折算比例,仓单数量须为整数。折算比例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采用不同方式注册的仓单货物应当分开存放。

“以折算方式注册的苹果仓单,在对应仓单注销前,仓单注册人不得对超出仓单数量的货物进行处置。其中,超出仓单数量的货物按照现货收取仓储费,由仓库与货主自行结算。”

“第八十六条 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仓库应于24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四)在原第九十二条第十六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七款:“苹果:每年5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仓库标准仓单,应在5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每年5月第12个交易日(含该日)至7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间注册的仓库标准仓单,应在7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每年7月第12个交易日(含该日)至9月最后1个交易日(含该日)不受理苹果仓单注册申请。”


(五)在原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苹果《提货通知单》对应的货物以折算方式注册的,如提货人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在接到仓库通知后,仓单注册人有权要求仓库配合对货物先行整理,并处置超出仓单数量的货物,提货人与注册人协商一致的除外。”


(六)在原第九章第十二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十三节,新增三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十三节 苹果出库”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当日)苹果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货主。”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采用折算方式注册的标准仓单出库时,仓库应提前通知仓单注册人,注册人按照交割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整理。注册人未到场整理的,仓库代为整理,整理费用由注册人承担,仓库与注册人自行结算。”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采用折算方式注册的标准仓单出库后,整理后余留的苹果由仓单注册人自行处置。注册人未到场的,视为对整理结果没有异议,整理后余留的苹果由仓库转交注册人。注册人未向仓库支付整理费用的,仓库可以依法对余留苹果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


(七)将原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菜籽、菜油、菜粕、早籼稻、晚籼稻、粳稻、苹果复检机构由货主和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


(八)作上述修改后,原条款顺序相应顺延。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事项


(一)将原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品种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1各品种中,普通小麦简称“普麦”,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一号棉花简称“一号棉”,精对苯二甲酸统称“PTA”,菜籽油简称“菜油”,油菜籽简称“菜籽”,菜籽粕简称“菜粕”,鲜苹果简称“苹果”。


(二)将原第五条修改为:“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时间分期间依次管理,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三)将原第十四条修改为:“苹果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除苹果外,其他品种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四)将原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规定见下表: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五)作上述修改后,原条款顺序相应顺延。


上述修订自苹果期货合约正式上市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合约》

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2017年12月修订)

4.《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修订条款对照表

5.《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

6.《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条款对照表

7.《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年12月19日


责任编辑:唐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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