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近日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对置换产能范围细化明确,加严置换比例要求,加大监督力度,严禁新增产能。 工信部提出,用于置换的产能须同时满足“1个必须+6个不得”这两个要求。“1个必须”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6个不得”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即使在“1个必须”范围内,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为避免个别项目“钻空子”逃避置换新增产能,工信部提出,只要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就须实施产能置换,即“建设炉子、就须置换”。 在置换比例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 工信部原材料司副司长骆铁军表示,不论是细化明确范围,还是加严置换比例要求,加强各方监督,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严禁新增产能。 同时印发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指出,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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