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根据《决定》,在自贸区暂时取消外商从事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限制;暂时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 《决定》明确,为保障自贸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在自贸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件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被暂时调整的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还包括: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取消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等。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此前,国务院于2017年3月批准印发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全面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了上述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的相关改革开放措施。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明确了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以及合同章程实施备案管理,同时,在采矿业、制造业、金融业等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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