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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业务中担保证券权益有哪些相关处理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0-03-01 09:14:28 来源:证券时报

  投资者提交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通过信用证券账户买入的证券,均作为担保证券记入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而非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那么,客户如何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担保证券涉及权利行使、权益分派、收购、退市时,如何进行相关权益处理?本文将为投资者简要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一、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如何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答: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应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各项权利。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证券。这些担保证券的名义持有人是证券公司,而投资者则是对应的“权益拥有人”。作为名义持有人,证券公司向发行人行使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二、担保证券涉及投票权行使时,如何进行权益处理?

  答:当担保证券涉及投票权行使时,以证券公司名义参与投票。《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担保证券涉及投票权行使时,由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持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直接参加投票。

  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参加投票时,是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的。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征求信用交易投资者的投票意愿,并根据投资者的意愿进行投票。

  三、担保证券涉及红利、利息等现金派发时,如何进行权益处理?

  答:当担保证券涉及红利、利息等现金派发时,由证券发行人委托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派发。《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

  需要说明的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实际操作时,是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给证券公司,涉及的利息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信用交易投资者的身份,区分自然人或法人加以计算。证券公司在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应当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投资者。

  四、担保证券涉及红股、权证等证券派发时,如何进行权益处理?

  答:当担保证券涉及红股、权证等证券无偿派发时,由证券发行人委托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按照看穿式二级账户体系的架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既要相应将派发的证券记入到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同时也要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对于后一账户维护行为,从法律上看,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办理的。

  五、担保证券涉及配售、增发时,如何进行权益处理?

  答:当担保证券涉及配售、增发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置配股权,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当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在实际配售或增发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认购证券记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六、担保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如何进行权益处理?

  答:《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担保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届时担保证券划出导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权担保不足。当然,这一规定并非剥夺投资者参与预受要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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