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要求投资者在参与之前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和知识: 1、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该规定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基本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监管机构制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2、投资者应充分知晓证券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制度 开展试点的证券公司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证券公司各项与自己相关联的业务制度,比如投资者教育、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预警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客户资质、业务办理流程、通知与送达、权益处理、业务投诉、客户服务等制度规定。 3、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与普通证券交易存在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比较,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特有风险,如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授信额度足额使用的不确定性风险、证券投资亏损放大风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交易成本增加的风险、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风险等。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应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风险,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4、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主要有以下环节: (1)征信: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格进行审核,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资产进行评估。 (2)签订合同: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3)开立帐户:投资者持开户所需要的资料到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帐户,到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帐户。 (4)转入担保物:投资者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划入信用资金帐户,将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帐户划转至信用证券帐户。 (5)评估授信: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信用帐户整体担保资产,评估确定可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及融券额度。 (6)融资融券交易:融资时,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其融资,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融券时,证券公司以融券专用证券帐户中的自有证券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 (7)偿还资金和证券: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卖券还款;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券还券。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偿还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 (8)结束信用交易:当投资者全部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申请将其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帐户以结束信用交易。 5、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抗风险能力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对于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公司的投资者资质管理办法,投资者应符合开户证券公司对其资质、投资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的要求。 6、投资者应知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要对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有全面的了解,仔细阅读《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具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符合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 在业务开展中,投资者要及时关注信用帐户资产的变化情况及相关通讯方式中的内容,在证券公司发出补仓通知前或发出通知后及时进行足额补仓,尽可能避免被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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