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昨日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引导业务健康发展。 通知称,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严格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外衍生品业务。 根据通知,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持续不低于B类BBB级;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风险管理公司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系统,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部门应当至少包括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职。 另外,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衍生品业务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持续不低于A类AA级;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间在3年以上(以公司向协会报送的月度报告数据为准)且具有自主对冲交易能力;场外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3年以上从业经历。 根据通知,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应当通过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的机构或经报备的专用证券账户进行风险对冲交易。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场外完全抵销的衍生品合约规模不纳入计算口径)。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挂钩单一股票的全部合约名义本金(场外完全抵销的衍生品合约不纳入计算口径)占其总市值不超过5%。 通知要求,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审慎选择权益类场外衍生品业务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相关条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场外衍生品业务各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通知称,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禁止出现以下行为:不当宣传推介、异化为杠杆融资工具、变相成为投资者交易通道、频繁交易、违规与敏感客户交易、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履行数据报送义务。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后未能持续满足本通知相应展业条件的,公司应当立即向协会书面报告并暂停新增业务直至恢复满足展业条件。 为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对在通知印发前已开展非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资本应在1年内补足,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应在两个评价年度内满足展业条件。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不适用过渡期安排,存在不符合通知情形的,存续业务到期终止,不得续期,不得新增与通知要求不符的业务。 中期协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风险管理公司应立即开展自查评估工作。对于通知发布后新增与通知要求不符业务的公司,中期协将依照自律规则采取自律措施。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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