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开宣传机构品牌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2 特定对象确定 1、合理的审查义务 公司应对所募集资金的投资者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2、调查问卷形式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3、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1、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2、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4 基金推介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1、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2、非公开媒介渠道 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3、禁止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风险揭示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6 合格投资者确认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7 签署基金合同 1、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2、对所募集资金的投资者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3、募集账户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8 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9 回访确认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责任编辑:李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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