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今天是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聚合智慧 | 升华财富
产业智库服务平台

七禾网首页 >> 产业&金融精选

我国期市对外开放与期货行业的战略对策(下)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8-10-30 10:35:04 来源:期货日报网

推出更多可交易的期货期权品种、吸引更多的合格境外投资者


[进一步开放的模式探索]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探索正在有条不紊推进之中,要成功实现期货市场国际化的战略目标,需要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推出更多可交易的期货期权品种


目前,我国上市的期货期权品种,覆盖了农产品、金属、能源、化工等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领域。在我国期货市场品种国际化格局已经初步形成的大趋势下,预计未来3—5年国内四家期货交易所将陆续推出更多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的期货品种或期权品种,同时已经上市期货品种的对应商品期权也将大量上市。境外投资者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更广泛地参与交易我国期货市场期货期权品种。


尝试期货市场业务的对外开放


期货结算业务对外开放


期货结算业务贯穿于期货交易的始终,是期货市场运行必不可少的环节。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置一般分为两种模式:其一为兼营期货结算业务的期货交易所;其二为与期货交易所分离单独设置的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履行组织并监督结算的职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可见,我国由期货交易所兼营期货结算业务,向境外开放境内期货市场的结算业务必须以期货交易所的对外开放为前提。


期货交割业务的对外开放


期货交割制度属于期货交易基本制度之一,交割业务是连接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重要桥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履行组织并监督交割的职责;第三十五条规定,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可见,境内的期货交割业务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


若不考虑以期货交易所的对外开放为前提的交割业务的对外开放,交割业务主要指交割仓库的指定。交割仓库的对外开放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境内期货交易所指定境外的交割仓库。境内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将吸引更多境外期货市场主体的参与,境外参与者比重的逐步提升对交割仓库的国际化布局有现实需求。提高交割仓库布局的国际化程度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首先在境内有条件的区域指定能够实施保税交割的交割仓库;而后根据实际需求选取境外适宜的地区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境内的保税交割仓库,应当综合考虑期货交易所组织交割的便利度、货物储运的便利性以及境内政策和法律法规框架下的可行性等因素,目前较为合适的仓库设置区域包括港口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指定境外的交割仓库应当以对相关地区的市场环境、基础设施、法制条件以及社会综合情况等的考虑为基础。


第二,境外期货交易所指定境内的交割仓库。我国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能够支持境外期货交易所指定境内交割仓库。随着境内市场主体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境外期货市场交易之中,便利境内市场主体实施交割操作的现实需求也会与日俱增。因此,允许境外期货交易所指定境内的期货交割仓库是潜在的选项。不过,基于稳定境内期货市场运行秩序和争夺国际大宗商品定价权的考虑,有必要对境外期货交易所指定境内交割仓库采取审慎的态度。


完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由于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并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T+0)和杠杆效应明显。我国期货市场还处于创新发展初期和快速发展的阶段。随着期货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市场行为日趋成熟,这就要求我国要不断完善涉及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紧跟实际需求,在“循序渐进”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与更新期货法律体系。


在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早在1999年,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金融活动确立为混业经营的模式,并于2000年通过了《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这不仅使美国的期货立法走在世界前列,而且使得美国投资者可以在全球期货领域内大展拳脚。英国的期货市场一直是完全开放的市场,境内外的机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印度的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FII参与印度金融期货交易,通过“共享票据”渠道,几乎每一个境外投资者都可以参与期货交易。


相对而言,我国期货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对外开放进程也与其他国家存在较大差异,这就需要我们更加了解自身的优势与劣势,在期货法律体系上做出配套的调整。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6月26日正式发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除了规定准入门槛、参与模式等内容,还规定了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管理法律主要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的法规构成,我国《期货法》的制定工作也一直在有序进行中,未来《期货法》的颁布将极大地提高我国在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的法律层级和有效性,有助于构建针对境外参与主体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充分调研期货市场两大主体——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快速发展阶段对《期货法》制定过程的真实、客观需求后,最终形成的《期货法》将有利于我国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并注重与其他行业法规的综合协调,积极营造促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环境。


吸引更多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期货市场


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正在加快,除了完善期货法律法规的建设,还需要一个综合性、开放性的期货交易平台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今年以来,“中国版”原油期货“破茧而出”,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投资者,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在朝国际化方向扬帆起航。继原油期货上市之后,大连商品交易所的铁矿石期货于5月4日正式实施引入境外交易者业务。郑州商品交易所也重点推PTA期货为国际化试点品种,PTA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配套规则制度已基本完成,将于11月30日正式引入境外交易者。


我国期货市场将以原油、铁矿石、PTA期货国际化为契机,进一步拓展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推动所有条件成熟的期货品种国际化,丰富金融产品和工具,着力提升配置全球金融资源的功能和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发挥与我国经济地位相称的国际影响力。


同时我们认为,为更好地满足场内外多层次产品需求,打造国际化综合期货交易平台的具体策略主要包括:首先,建设满足全天候、多元化需求的交易平台;其次,构建全覆盖、功能强的清算平台;最后,建立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探索推出场外现货与衍生品交易、结算、交割、融资、风险管理等“一站式”服务。


党的“十九大”定位要求金融领域的各项工作必须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这更加凸显了期货市场对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和关键作用。资本市场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运行的核心支撑,也是开展金融活动的主要渠道,我国期货市场始终肩负着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责任与使命,伴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转型和质量效应的提高,期货市场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也正经历着从追求数量到追求质量的内生性转变。


今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发展方向,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全面从严监管坚持不懈,市场运行呈现出一些新亮点、新特征。现阶段,我国已推出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5年期、10年期国债期货。从品种种类及数量上看,目前我国在股指期权、外汇期货等工具方面完全还是空白,国债期货品种也较为缺乏,远远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一方面,对于境外交易者而言,由于外币折算为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使用,参与境内期货市场的同时还要考虑汇率风险问题。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很可能会影响交易结果,这就违背了风险管理的初衷,因此外汇期货的推出确有必要。监管层及交易所需进一步推动股指期权、ETF期权、外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研究及上市工作,积极探索其上市的可行性和时序安排,以满足市场机构多元化的交易和风险管理需求。另一方面,应尽快上线其他期限的国债期货产品,以建立涵盖长、中、短期的国债期货产品体系,形成反映市场供求的、基于国债期货的基准收益率曲线,进而帮助公司债、企业债等准确定价,推动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提升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期货行业的战略对策]


期货公司的对外开放战略对策


期货公司在一个互联互通的全球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期货公司的对外开放与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及稳定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


服务好跨境期货交易代理业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境内单位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我国正在推行渐进式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措施,逐步放开境内机构投资者直接从事境外资本市场的限制,QDII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证券市场已经实施了这种过渡性质的制度安排。未来可推行期货市场QDII制度,逐步放松对投资金额、期货品种等的限制。期货公司在境外具备代理交易资格的将可以直接服务于境内企业的境外期货交易业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从事境内期货交易。作为渐进式开放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我国推行的QFII制度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从事境内期货交易提供了途径。2011年5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拉开了期货市场实施QFII制度的序幕。依据该规定第三条,QFII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目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不允许QFII作为会员从事期货交易所的交易,QFII只能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代理的方式从事境内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这被称为“一户一码”制度。2011年,中国证监会等批准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RQFII可将批准额度内的外汇结汇投资于境内的证券市场。期货市场QFII和RQFII制度的应用还存在较大的限制。2018年8月,中国证监会表示正在着手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统一准入标准,放宽准入条件,扩大境外资金投资范围。我们认为,未来将QFII和RQFII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至商品期货市场,扩大交易品种的可选择范围,为期货市场QFII和RQFII制度营造更大的空间。


参股、控股、收购或新设公司参与跨境期货交易


境内期货公司到境外实施收购或新设期货公司来直接参与或代理期货交易。在欧美等发达的期货市场国家,期货公司均允许参加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市场交易,同时也可以申请代理等业务。期货通过这种方式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将涉及所在国的外资法律和政策,需要遵守上述国家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针对期货公司在境外收购和新设期货公司并无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8年5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入股境内期货公司的适用范围、境外股东资质和持股方式等一系列细节问题。我国针对境外机构在境内直接设立期货公司、参股或控股境内期货公司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等类型主要是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来进行监管。境外金融机构可以投资境内期货公司,但是中方必须控股,即不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全外资设立境内期货公司。


此次《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对扩大金融业开发政策的延续,结合发布流程、时间来看,其有望在今年内正式发布。


允许期货公司直接代理境外期货业务


目前,境内期货公司根据大量客户参与境外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巨大需求来进行代理期货交易,需要境内期货公司在香港地区、新加坡、美国或英国等期货期权市场发达地区或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或收购、新设立期货经纪机构等方式来实现。


我们认为,监管层可以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在相应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允许境内期货公司直接代理境内客户参与境外期货业务。对于境内综合实力强、净资本高、合规经营好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绿色通道”方式直接代理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目前境内存在大量的实体企业和投资者有参与境外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实际需求,主要是用境内没有的品种通过境外市场进行风险规避和对冲管理,例如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海运费波动风险等均需要参与境外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来进行操作。第二,可以考虑期货公司直接申请境外期货代理业务牌照。运行了10多年的境外期货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子公司主要是为了探索境外代理期货业务服务于境内实体经济的模式,同时与期货公司之间实现业务、人员、资金、结算、风险和IT系统的隔离,而现在境外代理业务已基本成熟,再考虑到目前的经济环境,是否应该把服务境内实体企业参与境外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工作直接让期货公司来做,而不是仅仅依靠从业人员仅有几百人、机构数量较少、规模较小的境外分支机构来做这个工作。第三,目前境内大量企业需要利用期货及衍生品工具对冲自身生产经营中相应的价格、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境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需要向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申请境外期货及衍生品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资格。同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参与境外期货套期保值的企业,境外期货专户只能开立在已在我国证监会备案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如果境内企业通过境内期货公司来直接参与境外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就可以从资金监控、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方面减少诸多境外期货经营机构无法及时、有效管理的环节,同样这种模式也是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路径,将可以让境内企业名正言顺地参与境外市场,而不是利用境外的资金参与,同时这种模式还在境内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视线之内,有效避免境内企业相关风险。


服务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


期货市场国际化的大门正在打开,借力这一股国际化趋势的东风,国内期货机构“驾船出海”已逐渐成为业内共识。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对金融支撑的要求越来越高,创新金融服务的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包括期货业发展,将可能会面临很多重大的机遇。


我国众多期货公司拓展境外业务,将能够更好地为境内的实体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境内外一体化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服务,为我国企业在全球化过程中的“走出去”提供金融保障和服务。境内投资者对于境外业务的需求非常迫切,随着原油期货、外汇期货和各类期权等品种的上市,我国期货行业对外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期货公司将全力布局境外业务,顺应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改革开放的潮流,在“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战略部署下,进一步推动国际化发展战略。未来期货公司将走出去获得更多的境外业务牌照,比如境内期货公司可能会获得美国、英国、新加坡、迪拜、德国、俄罗斯等期货交易所的清算会员资格,投资者可以在同一个平台上参与全球各期货品种的交易。探索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设立保税交割仓库,引入境外注册品牌。在深港通、沪港通的基础上探讨期货通、商品通等。


利用经验提升境外业务拓展能力


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借力这一股国际化趋势的东风,国内期货机构“驾船出海”已逐渐成为业内共识。2006年前后,6家境内期货公司通过在香港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率先实施了“走出去”战略。


我们认为,目前国内有18家期货公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收购期货公司,上述期货公司在国际业务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特别是最先“走出去”的几家期货公司有较为丰富的境外期货业务拓展经验。首先,从境外客户的体验方面而言,银行账户的设立、出入金的效率、交易的标的、风控的整体性、服务境外客户的经验、系统接入方式上境外期货中介机构都相对更加便利且更具有优势。其次,从编码制度、保证金制度、交易指令、监管制度等四个方面提升服务境外客户的能力,最迫切的或是说第一步所需要做好的是投资者的教育,让境外客户更好地去理解我们国内的市场。最后,境外客户从服务的需求层面上呈现更多的个性化服务需求,从交易服务、IT、风控结算、购结汇、账单定制化、资金安全、资讯等方面的个性化服务均需要的是一个综合实力较强的期货公司或金融集团来提供,其中更多的是母公司的支持、境外多牌照的配合、境外多链路的提供等所支撑起的。


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和引进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人才培养是一个十分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人才培养是百年大计,市场要发展,人才培养是第一位。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开放和创新步伐正在不断加快,对于人才需求也从数量向质量转变。我国正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转型发展中,目前期货公司面临人才结构上的严峻问题,在期货公司仍以经纪业务为主的情况下,对于人才岗位需求也不仅是交易型、研究型人才,还需要风控、交割、融资、IT、结算以及套期保值会计等多方面的人才;在国际业务和创新业务不断发展的未来,期货公司对人才的需求与现在又不一样,将急需10种专业人才,包括期现结合、投资顾问、基金经理、操盘交易、产品设计、境外期货、量化风控、IT以及金融衍生品高端人才和研发复合型人才。


期货公司大量人才培养不是企业能够独立完成的,需要进行系统培养。因此,对外开放的期货市场人才培训需要产、学、融三方紧密结合。国际化的期货人才培养不是简单地为期货行业培养人才,而是为期货市场培养人才。在产业企业对于期货人才需求日益增长的今天,行业人才培养却严重跟不上行业发展。


我们建议,期货交易所、中期协、大型期货公司和境内外的知名高校进行合作培训期货和衍生品人才,这种期货人才培养模式将是最有效和最快速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作为期货市场的两大主体,与境内外知名高校合作培养人才,有助于产业实际需求和人才培养结合起来,有助于优化期货市场人才需求层次、提升高校人才供给能力。


具体操作上,一方面高校可以开设期货专业方向或期货辅修专业;另一方面高校在积极开设期货及衍生品本科专业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增加期货及衍生品的硕士、博士专业。通过把期货及衍生品专业知识纳入参与人才培训高校的教育体系,构成完整的期货及衍生品专业本、硕、博培养体系,并在一定程度上纳入高校学分管理体系,这将是完全不同于过去简单的期货知识讲座等短期培训,从学生进入大学便开始有针对性地为期货市场培养专业化人才,这对于拓宽期货人才来源、提升期货人才层次和扩大期货人才供给具有积极意义。


[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期货市场加快推进“引进来”,持续开展“走出去”战略,并通过汇率市场促进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对外开放成果显著,但我国期货市场成为国际基准市场仍有待时日。


我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是不断提升我国在全球影响力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参与全球大宗商品基准市场交易的重要抓手,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以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必要路径,是我国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转变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国要加快推出更多可交易的期货期权品种,积极尝试期货市场业务的对外开放,完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吸引更多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期货市场。


期货公司作为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互联互通的全球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期货公司的对外开放与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及稳定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期货公司也应制定好期货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后的战略对策,苦练内功,做好基础准备工作,为打开国际市场更加广泛的业务储备人力、物力和财力。


(作者系方正中期期货总裁)


责任编辑:翁建平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联系我们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沈良宏观

七禾调研

价值投资君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七禾网APP苹果

七禾网投顾平台

傅海棠自媒体

沈良自媒体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

认证联盟

技术支持 本网法律顾问 曲峰律师 余枫梧律师 广告合作 关于我们 郑重声明 业务公告

中期协“期媒投教联盟”成员 、 中期协“金融科技委员会”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