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就修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9年8月,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后于2011年4月修订并沿用至今,已累计开展了10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分类评价已成为期货行业重要的监管抓手和引导工具,对促进期货公司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变化,引导期货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提升期货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近期证监会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修订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优化加分指标,包括新设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大类、合并存在重复评价的指标、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纳入评价、微调部分指标的评价标准、适当增加评审委员会授权等内容。 二是优化扣分指标,包括重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调整特定情形扣分项目、细化措施和处罚扣分项目、扩充适用降级处理的严重违规情形等内容。 三是优化评价程序,包括适当增加自评内容、合理安排初审分工、明确监管协作要求等内容。 欢迎社会各界对《规定》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尽快修改完善、发布实施。 关于就修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变化,引导期货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提升期货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证监会修订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向我会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 联系方式: 传真:010-88060548。 电子邮箱:qihuobu@csr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期货部,邮政编码:100033。 责任编辑:刘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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