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大商所正式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商品互换业务的开户、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推动商品互换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品互换业务是期货业务的延伸和补充,交易所为商品互换业务提供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有助于满足实体企业和市场参与者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范围。 根据《办法》,在交易方面,搭建以交易商为核心的交易圈,引入大商所期货价格和商品指数为商品互换交易标的,并提供灵活的合约条款定制服务;在结算方面,采取双边净额结算模式,提供创新的保证金管理模式和盯市服务。 《办法》明确规定交易商作为参与商品互换业务客户的交易对手方,为客户提供报价等服务。 在交易机制创新方面,商品互换业务采取挂牌交易方式,客户首先发起意向性交易需求,交易商与客户协商交易条款,经双方确认后交易合约在大商所综合服务平台挂盘,允许客户通过协商定价或点价交易两种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在结算机制创新方面,交易所提供每日盯市、追加保证金和结算等服务,客户可以根据合约约定采取提前平仓或到期结算的结算方式,交易所以现金结算方式划转资金盈亏。 在机构引入方面,除了引入商品互换交易商外,大商所还引入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专门为商品互换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保障了与期货业务的资金风险隔离,提高了业务运行的平稳性和安全性。 12月1日大商所又发布了《关于开展商品互换业务交易商招募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商品互换交易商征集工作。通知称,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产业企业及其他相关具备衍生品交易资质的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商。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本次交易商招募属首批招募,后续还将面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持续开展交易商招募工作。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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