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个别管理人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的情形,继2016年5月13日证监会出台《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后,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二)》。 《监管问答(二)》明确表示,发现部分管理人(尤其是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风控意识淡薄,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形成风险事件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证券经营机构未独立审慎履行职责、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以及规避合规风控要求、借外部“通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严肃查处。 何为通道业务?金牛理财网分析师宫曼琳表示,一般只要不是基金子公司等自己去找的、自己做的风控和投后管理等业务,都算是通道业务。因为通道业务门槛不高、技术含量低,实际上又不用自己设计产品或承担风险,一度成为基金子公司等资管机构迅速“增肥”的重要手段。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14年12月备案制开始实行至今年9月30日,累计124家机构备案确认1509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简称“ABS”产品),总备案规模达21634.83亿元。其中,存续产品1035只,存续规模11108.21亿元。 中诚信国际评级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之所以进一步规范ABS借用通道相关业务,有几方面原因:一是“借用通道”形式会导致管理人管理能力与专项计划项下义务的不匹配,对专项计划的运行以及投资者权益的保障产生不利影响;二是不规范的通道业务大行其道,可能导致部分不符合相关合规、风控要求的项目流入市场,增加风险暴露概率。 去通道后,ABS的发展方向是什么?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去通道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人在项目中将明确其自身管理职责,发挥其合规、风控机制对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甄别和筛选作用,同时在存续期管理方面切实发挥资产管理的作用。从长远看,去通道将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和完善,有助于专项计划各参与方权责的明确,更好保障投资者权益。 责任编辑:刘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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