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开门红”期间(寿险行业将历年1月份或第一季度作为开门红阶段)又现监管机构提示保险自媒体误导宣传的风险提示。1月8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关于防范利用自媒体平台误导宣传的风险提示》,并曝光三大类误导风险。实际上,这已是监管机构在不到1年内第二次提示自媒体宣传风险。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因为朋友圈发布虚假、误导信息,去年银保监会处罚了三家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 一家中型寿险公司市场部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开门红期间确实存在部分业务人员在朋友圈夸大保险功能等误导宣传的行为。究其原因,一方面,与行业整体销售人员从业素质参差不齐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部分险企为推动保费增长对营销员的约束不够有关。 营销员朋友圈套路知多少 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利用自媒体平台误导宣传的风险提示》(下称“《风险提示》”)并表示,2018年暑期,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部分营销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营销信息的风险提示。近期,此类情况仍时有发生,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谨防误导宣传。 为避免消费者被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套路”,《风险提示》曝光了三大惯用误导手法。 一是饥饿营销类: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限时销售,如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 二是夸大收益类: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发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 三是曲解条款类:故意曲解政策或产品条款,如宣称“过往病史不用申报”“得了病也能买”“什么都能保”等。 《风险提示》显示,“虚假信息请勿轻信及传播,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前自媒体平台门槛低、发布主体多、缺乏内容审核,消费者在接收此类非官方渠道发布的销售信息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冲动消费。若遇前文所述的类似情况,请勿轻信,更不要转发;如有疑问,可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向银保监会投诉的全国统一电话为12378”。 银保监会还表示,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保障责任、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重要产品信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 上述险企市场部人员表示,历年“开门红”期间,一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仅会发布误导销售信息,还有个别从业人员会发布诋毁同业公司产品的信息。因此,公司去年曾发布多次辟谣信息。 谁在诱导代理人欺骗投保人 监管机构在加强风险提示的同时,也加大了对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误导宣传的处罚力度。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显示,去年以来,监管机构提到了4家险企业务人员在朋友圈误导销售的行为,并公开处罚了3家险企。 从被罚的3家保险机构来看,去年7月2日,云南保监局公布了两则行政处罚结果,直指一家保险销售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2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存在通过微信散布虚假事实等扰乱保险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去年9月份,某小型寿险公司山东枣庄中心支公司出现部分个人代理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不合规内容,欺骗投保人的情况。同在去年9月份,黑龙江保监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寿险公司的支公司存在通过微信群、朋友圈传播误导性内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并根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相关微信群和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认定三名人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去年年末,银保监会发布的风险提示也提到,某派出机构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马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购买返还型健康保险最后机会”、“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调整”等“炒停”信息,以“即将停售”概念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 近年来,个别保险代理人或迫于业绩压力,或由于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欠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在朋友圈发布虚假误导信息,尤其是随着自媒体发展,这一趋势愈演愈烈。 今年6月份,银保监会就表示,当前,包括互联网、应用程序、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微信等在内的自媒体平台已成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重要渠道。但由于自媒体渠道参与门槛低、发布主体多、信息审核弱、转发传播快,已成为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的高发领域,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埋下大量保险消费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风险隐患。 实际上,不少朋友圈诱导行为,也与保险公司对业务人员约束不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关。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罚单中,有不少业务人员被罚是因为“诱导代理人欺骗投保人”。 监管机构也注意到这一点,并从机构层面要求保险公司加强管理。银保监会曾要求,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充分认识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监控、严格事后追责等方式,扎实做好本公司及所属保险从业人员的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控,杜绝出现违反《保险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和诚实守信原则的违法和不当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 上述《风险提示》也提到,部分保险营销员编造不实信息的行为属于销售误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合规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 责任编辑:刘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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