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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英:对我国期货CTA执业有效监管的建议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0-03-22 11:31:55 来源:中国国际期货 作者:王红英
CTA(商品交易顾问或管理期货)的定义来自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制定的商品交易法案。具体地说,CTA是通过给客户提供期权、期货方面的交易建议或者直接通过受管理的期货账户参与实际交易来获得收益的机构或个人。
  在CTA业务的各个组成要素中,人的因素即CTA从业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只有将人的监管落到实处,才能对我国未来期货CTA业务(期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也可称为管理期货业务)的健康运转提供根本性保障。一般来说,CTA执业主要包括两部分: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执业资格涉及到CTA的市场准入问题,即什么样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CTA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则涉及到CTA执业人员在投资行为中的合规性监管问题,即CTA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能违背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等。对CTA执业进行有效监管,其核心就在这两个方面,本质上还要落脚到对CTA从业人员的监管。
  在我国期货CTA业务呼之欲出之际,如何针对未来我国CTA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CTA执业监管模式成为时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在借鉴境外CTA执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CTA执业有效监管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关的政策和建议。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现已步入稳步发展时期。特别是近几年国内商品期货品种不断丰富,期货市场交易规模年均增速超过50%,已成为全球发展速度最快、最具生机和活力的期货市场之一。虽然众多投资者(包括一些机构投资者)不断进入国内期货市场,但投资者的整体素质水平没有明显提升。我国期货市场仍存在着机构投资者比重偏低,期货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期货公司经营模式单一等诸多问题,推出CTA业务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良好办法。而且,现在国内期货市场投资者亏损比重依然很高,也有对价格研判、交易诊断、交易技巧等方面的咨询需求。
  目前,我国期货CTA业务仍处在征求意见和不断论证阶段,无论是对CTA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监管,还是对CTA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监管都处于理论探讨和孕育阶段。
  与证券市场相比,我国对于CTA执业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仍不完备。尽管近些年来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取得长足发展,但与期货投资和咨询业务相关的监管制度却停滞不前。从法律环境上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自1997年制定以来,未得到有效修订,而且对市场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大,一些咨询业者知法犯法,蔑视法律尊严,扰乱咨询市场秩序。另外,执法组织和执法队伍还不够健全,执法能力有待提升,对网络技术背景下出现的咨询问题不能很好监管。从监管主体看,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期货行业的政府监管机构,对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硬件指标如期货分析师从业资格、机构成立资格等进行监管,但咨询从业机构和人员的实际操作过程却很难得到控制,而中国期货业协会对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自律管理角色也未有明确定位。
  
  
  境外市场CTA执业监管情况
  
  
  美国
  美国期货投资基金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商品基金经理、交易经理、商品交易顾问(CTA)、期货佣金商(期货经纪公司)、托管者和基金投资者。其中,CTA受聘于商品基金经理,通过设计交易程序、确定交易方法、控制交易风险等方式,具体执行期货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由于CTA业务最早产生于美国,因此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CTA执业监管模式,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从美国对CTA执业的监管可以看出,CTA执业资格认证的标准化、CTA执业过程的合规化是监管的主要思路,而贯穿其中的就是信息透明化。
  对于CTA执业的监管,美国拥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联邦法律主要有《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等。各州的法律主要是指美国各州制定的“蓝天法”(Blue Sky Law)。《1940年投资顾问法》是对包括CTA在内的所有投资顾问进行监管的法律,该法对投资顾问的认定、注册、信息披露、禁止从事的行为、违法行为处罚等作出了详细规定。《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建立了负责对全美期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的期货管理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同时规定所有CTA都必须在CFTC注册,并定期向CFTC报告账户、提供交易记录、进行信息披露。另外,美国监管当局认为,由于CTA特殊的工作性质及专业性的特点,他们的行为很有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必须对CTA执业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执业资格的标准化管理
  美国法律规定,所有CTA从业人员都要通过NFA(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美国全国期货协会)认可的机构的培训课程,需在NFA认可的考试机构参加并通过NFA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现有NFA会员担保在NFA登记注册,成为NFA的会员,之后方可申请从业资格。该考试分两部分:期货市场基础知识(Market fundamentals)和相关法律法规(Rules/Regulation)。通过考试之后,申请人需向CFTC提出申请,提供CFTC认为与申请人有关的必要的资料和事实,在CFTC登记注册之后方可获得从业资格。另外,美国法律除了对CTA从业资格进行严格要求外,还要求CTA的关联人也须以CFTC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CFTC提出申请,提供CFTC认为与申请人有关的必要的资料。即使其已经注册,也要向CFTC报告,提供CFTC要求的资料。
  执业过程的合规化管理
  CTA具有传统基金的一些特点,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职业诚信建设成为美国对CTA执业进行合规化管理的核心思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禁止内幕交易、防止欺诈行为和重大过错问责。
  内幕交易是指内部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美国法律规定,每一位在册的CTA执业者都必须将其自身所有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以使投资者对其有充分了解。这些信息包括:警示性陈述和风险提示;主要的投资方向、投资方法及风险因素;利益冲突等。同时,美国立法明确禁止CTA执业者滥用重大非公开信息。
  美国法律还规定,任何CTA和CTA的关联人直接或间接使用邮寄或州际贸易手段或方式从事以下行为,均属违法:
  用任何计谋、阴谋、计划和手段欺诈客户和潜在客户;参与对客户或潜在客户构成欺诈或欺骗的任何交易、做法或业务过程;为其自身账户作为本人知情地与客户进行证券买卖,或作为该等客户之外其他人的经纪人,为该等客户的账户知情地实施证券买卖,但在完成这种交易之前,并不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披露其交易身份,也未获得客户同意;参与任何欺诈、欺骗性或操纵性行为、做法或业务过程。以上这些行为均被认定为欺诈,被法律禁止。
  美国还对违反规定的CTA行为做出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果CTA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立法和委员会的规则、规章和决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CFTC认为,CTA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委员会制定的规则、规章、决定的行为时,有权采取指责、暂停交易、撤销注册登记等处罚措施;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通过裁定、判决或命令向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CTA发出永久或临时禁令,禁止其担任CTA及CTA的高管、合伙人或其雇员。如果CTA违反其谨慎义务、忠实义务和行业惯例,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是三种主要的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依照美国相关法律,投资者可以提起撤销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由于投资者和CTA并不是对等的交易主体,CTA作为专业的投资顾问,对投资者负有严苛的职业诚信义务,美国判例法在实践中根据职业诚信义务原则,形成了一系列加重CTA责任、方便投资者寻求救济的制度。美国立法还要求违反相关规定的CTA承担另外一种责任,就是经济责任。当CTA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940年投资顾问法》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法或委员会依据其授权颁布的任何规则、条例或命令,应被处以不超过1万美元的罚金、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罚并处。
  而贯穿这其中的就是信息披露的透明化,包括两个阶段的透明化:执业认证和执业过程。
  执业认证过程的透明化监管。《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详细列举了CFTC需要的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1)CTA从事业务或意图从事业务所在机构的名称和形式,组织成立所在地的州名,CTA主营业务或分所所在地,以及其合伙人、董事等高管和履行同样职责的人员的姓名和住址,如果CTA是个人,其所雇用的人数;(2)CTA及其合伙人、董事等高管或起同样作用的人的教育程度、最近10年和当前的业务往来情况;(3)CTA的经营性质,包括提供咨询和提供分析报告的方式;(4)CTA对客户资产和账目享有权利的性质和范围;(5)CTA获得报酬的依据和标准;(6)独立会计师核准的资产负债表和其他财务报表;(7)关于该CTA主营业务是否包括或即将包括担任投资顾问的说明,以及关于该投资顾问的实质重大业务是否包括或即将包括提供投资监督服务的说明;(8)其他委员会要求的确定申请人是否可以注册的资料。CFTC要求披露的这些信息,必须符合CFTC和NFA规定的标准,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所必要或适当的程度。
  《1940年投资顾问法》和《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还说明了CTA的关联人的范围,包括:投资顾问的合伙人、董事等高管或履行同样职责的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投资顾问的人、被投资顾问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人(包括投资顾问的员工),除非其职能仅具有事务性或文书性。依照《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规定,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美国立法通过对CTA及其关联人的注册实施严格的考核和监管,确保CTA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和职业道德。
  执业过程的信息披露规定。这些信息包括:(1)警示性陈述和风险提示;(2)CTA的一般信息,如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组织形式、信息资料保存地等;(3)CTA组织及其高管、FCM及其高管、IB及其高管过去5年的交易记录、业绩,每个CTA个人的基本情况;(4)主要的投资方向、投资方法及风险因素等;(5)CTA收取费用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净资产”、“毛利润”、“净利润”及其计算办法;(6)利益冲突,任何一笔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和CTA、FCM、IB及CTA、FCM、IB的主要负责人有关的利益冲突,任何CTA、FCM、IB或其负责人直接或间接从中获利的交易等;(7)近5年的诉讼,包括涉及CTA及其负责人、FCM、IB的任何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诉讼,无论是已决的还是未决的。
  在信息披露之后,如果CT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披露的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就应该及时修正或补充。为保证投资者受到公平的待遇,美国法律还严厉禁止“选择性披露投资组合”。所谓“选择性披露投资组合”,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投资组合的情况有选择性地事先披露给某些投资者,使其得到这些信息后决定申购还是赎回。由于“选择性披露投资组合”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会给得不到信息的投资者造成损失,所以被严厉禁止。CTA应该将上述信息放置在固定的、容易被查阅的地方。美国《投资顾问法》规定,委员会的代表随时有权在其认为对维护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必要的时候,对投资顾问的所有记录进行必要或适当的定期、特殊或其他检查。
  
  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也已经形成了对CTA执业资格认证监管的一套完整体系。首先,监管部门对期货事业进行了划分,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1)期货信托事业:募集期货信托基金;
  (2)期货经理事业:接受特定人委任经理期货交易,向非特定人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交易;
  (3)期货顾问事业:接受委任,对期货交易有关事项提供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发行与有关期货交易的出版物,举办有关期货交易的讲座;
  (4)期货交易辅助人:接受期货商的委任,从事招揽、代理期货商接受交易人开户、接受交易人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
  在对期货事业进行各个层次划分后,台湾地区对从事CTA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了严格规定。台湾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规定,从事期货顾问事业,需依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取得期货交易分析人员资格者;或者依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规定,取得期货商业务员资格,并在期货机构从事期货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期货顾问事业内部稽核人员不得办理登记范围以外的业务或由其他业务员兼任。另外,还对从业人员的经验及学历甚至考试形式作了具体规定:公立或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从事期货相关工作两年以上经验者;或者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以上的特种考试及格,并从事期货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经验者;或者取得期货商业务员资格者,并从事期货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经验者,可参加期货分析师(CFTA)资格考试。考试内容有四科:《期货法规与自律规范》、《衍生性商品之风险管理》、《期货、选择权与其他衍生性商品》、《总体经济及金融市场(含产业经济)》。四科总分加总达到240分就算过关,但每科成绩不得低于40分或出席考试者的平均分数。
  
  
  对我国CTA执业监管的建议
  
  
  CTA本身反映的是投资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容易出现受托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再加上期货市场专业性的特点,使得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加明显,从而进一步助涨受托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因此,如何从制度上建立约束CTA“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机制,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就成为立法的核心思想,这正是美国立法者的出发点,而这也理应成为我国对未来CTA执业进行有效监管的立法原则和核心思想。
  如前所述,CTA的执业涉及两个基本阶段:执业资格和执业过程,因此对CTA执业的监管也应该从这样两个层面进行。
  
  执业资格监管
  执业资格监管,即对CTA资格认证的监管。从前面美国和台湾地区的情况可以看出,美国、台湾地区的期货经营机构及个人认证体系分类比较详细,经营范围收放有度。由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期货经营机构只有期货经纪公司,且经营范围有限,业务模式单一,相关投资咨询、资产委托管理、基金等业务仍是空白,加之当前的期货行业从业资格认证体系只是一个进入期货行业的初级准入性考试,只要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就能获得各项业务的从业资格,因此,我国期货从业资格认证体系的许多方面有待改进。
  我们要建立与未来期货CTA业务相对应的考核认证体系。由于CTA参与的是期货投资,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因而对其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而现行的统一的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显然不能符合CTA的要求。所以,需要设计与建立一套完备的考核认证机制。结合美国和台湾地区的经验,我们提出了一些对CTA执业人员考核认证的建议:
  (1)学历和经验上的要求。参考台湾地区对期货顾问事业的资格要求,并考虑到我国未来期货CTA业务的平稳起步,主要以防范风险为主,在学历上应设置为本科学历,并具备经济学、金融学的知识背景,同时具有期货行业最低两年的工作经历。
  (2)考试科目上的设置要求。当前的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为两门:《期货基础知识》和《期货法律法规》,不能适应CTA执业的要求,建议增设三门考试科目:《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品》、《经济学综合》和《风险管理》。其中,《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品》课程主要涉及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品的一些基础知识,目的是让CTA执业人员全面了解衍生品市场,对各个品种能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经济学综合》主要涉及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常识,涵盖宏观经济学、产业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学等内容;《风险管理》主要涉及资产组合及风险控制等内容。
  (3)资格的审查和年检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可以考虑设计专门针对CTA执业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CTA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年检,并定期办理培训,目的一是规范化管理,二是让CTA执业人员适应衍生品市场飞速发展的需要。
  申请人在通过以上5科考试之后可以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CTA执业资格,由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统一执业证书,并完成注册和备案。
  
  执业过程监管
  CTA执业过程的监管主要是为了防止CTA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通常,CTA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会出现以下三种行为:
  一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有这样几种形式: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二是市场操纵。期货市场操纵是指操纵者利用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影响交易品种的价格,使其朝着某种有利的方向偏离并从中牟利的行为。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主要表现为逼仓,逼仓一般出现在可交割的现货量不大的情况下。此时,逼仓者是市场中的买方,它既拥有大量的现货部位又拥有大量的期货部位。这样,可以使没有现货的空方或卖方在进入交割月后只好以较高价格平掉自己的部位,期货价格一般会偏离现货价格较远。
  三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CTA执业人员利用虚假信息欺骗客户和潜在客户,误导客户从而达到操纵客户交易的行为。另外,CTA执业人员还存在把接受的客户的交易指令私下撮合配对,而不是按规定在交易所内执行,或擅自作为客户的交易方与客户对赌的行为。
  为了对CTA执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防止以上行为的发生,中国证监会首先有必要对期货CTA业务的运作及信息披露机制做出严格规定。
  (1)运作方面的规定。明确CTA资金的投资范围并做出投资比例的规定,比如CTA资金主要投向是期货市场,CTA持仓占某一品种总持仓的比例,资金运用比例等。
  (2)信息披露机制。CTA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产生的上述非法行为主要是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所致,因此完善CTA运作信息披露机制是建立健全对CTA执业人员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石。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商品期货基金招募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期货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期货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期货基金经理、CTA从业人员重大人事变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其次,要建立对CTA执业分层监管的模式。从美的期货市场结构可以看到,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期货基金经理(CPO)和期货交易顾问(CTA)主要是受CFTC和NFA的监管和自律管理。
  美国期货市场结构及监管模式
     
  
  当前,我国期货行业监管的主要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对未来期货CTA业务的监管上要充分发挥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的协同管理效应。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可以增设专门针对CTA执业进行管理的部门,由期货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管理,证监会进行合规化管理。具体来说,期货业协会进行执业资格的管理及执业人员日常事务管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查合格之后对CTA进行定期审查,对从事CTA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并对CTA执业中交易记录进行监管,防止出现前述CTA执业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欺诈行为。
  再次,应健全相应的问责体系。相对证券市场而言,当前针对期货CTA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我们需要健全相应的问责体系,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经济责任方面建立一套完善的约束机制。
  如果我们能够吸收借鉴成熟市场的立法,并考虑我国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CTA执业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确立CTA执业的概念、明晰CTA执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CTA执业违法行为的责任后果,为培育和壮大我国期货市场CTA队伍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那么,我国期货CTA业务将会迈出重要一步,期货市场也将步入机构投资占主导、市场良性运行的阶段,从而使期货行业整体实力得到提升,能够更好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实体产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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