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正式批复大商所为“合格中央对手方”(Qualifying CCP,简称QCCP)。这是原油期货上市,铁矿石、PTA期货国际化以来,我国期货市场进一步提升国际化水平、通过对标国际行业规范增强市场吸引力、更充分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又一重要举措。 期货市场中的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简称CCP)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作为诞生于期货市场的一项机制,CCP清算既可以大幅降低对手方的违约风险,又可帮助维持交易执行的匿名性。由CCP清算制度又衍生出净额结算、保证金制度等“独一无二”的CCP服务。CCP已成为现代清算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被多数发达经济体认定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我国期货交易所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定位较为明晰,证监会2015年发布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结算职能的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结算。”《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六条规定:“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QCCP是指已按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简称PFMI)要求建立起规范、完整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并已得到监管当局认定的CCP。PFM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与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于2012年4月共同发布的,共有24项原则,其中22项与CCP有关,涵盖了CCP的总体架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结算、违约管理、一般业务和运营风险管理、准入、效率和透明度等八个方面。 据了解,近年来,大商所对标PFMI中的各项要求,不断努力推进QCCP的建设,通过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优化会员服务和管理、建立风险准备金与一般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已形成规范、完整的CCP清算机制,具备了QCCP的相关认定条件。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相比普通的CCP,QCCP在对手方交易风险敞口权重等国际监管要求上更加优惠,有利于吸引更多境外投资机构和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市场交易,提升交易所的国际影响力,对交易所、市场参与者和整个期货市场都具有积极意义。接下来,大商所将严格遵守PFMI的各项要求,做好后续的定期市场信息披露等,持续推动和完善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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