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下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期货市场改革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期货公司业务模式和监管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变化,进一步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引导期货公司在新形势下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提升服务能力和竞争力,证监会在充分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规定》。 据了解,《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优化加分指标,包括将服务国家战略纳入专项评价、新设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大类、微调部分指标的评价标准等内容。二是调整扣分指标,包括重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调整特定情形扣分项目、细化措施和处罚扣分项目、扩充适用降级处理的严重违规情形等内容。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包括适当增加自评内容、合理安排初审分工、明确监管协作要求等内容。 从新增的加分项内容来看,首先,在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评价上,本次修订的《规定》明确纳入两项指标:一是“保险+期货”业务规模,评价期货公司“保险+期货”试点开展情况;二是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两项指标最大分值各为2分。 其次,《规定》首次将“服务国家战略”纳入了专项评价。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对期货公司服务国家战略、信息技术建设、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项评价,每项最高可加2分。 同时,《规定》还新设“资产管理产品日均衍生品权益”指标,计算期货公司自主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从事期货、期权交易的保证金规模,最大分值设为1分。 在合并相关重复指标上,形成了“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这一综合指标,规定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名、41至50名、51至60名、61名至排名中位数的,分别加4.3分、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成交持仓比高于全行业中位数的,减半加分。其中自然人客户、境内法人客户、境外法人客户权重系数分别为0.5、1、1.2。 在调整扣分指标上,《规定》加大了对于重大违规事项的处罚力度,最重的处罚是可以直接评为D类,最多一项可扣20分。在现行规定列出的股东虚假或抽逃出资、挪用保证金、超范围经营等情形基础上,增加欺诈客户、从事内幕交易、传播虚假信息、参与非法期货活动、恶意规避监管等指标。 在完善评价程序上,《规定》还建立了激励机制,鼓励期货公司自查自报自纠,提高监管效率。 针对本次《规定》中新设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大类,国投安信期货总经理戈峰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规定》加入“保险+期货”业务规模、机构客户日均持仓等方面内容,强调了对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评价。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保险+期货”业务是这几年以来期货行业响应政府号召,为解决农产品价格补贴问题进行的积极探索,由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具体实施。“本次将该指标增加到分类监管中,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期货服务实体经济、切实发挥期货市场对社会生产经营风险的用心,也能够真正体现期货市场存在的价值。该指标将引导期货公司朝着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长期努力。”该资深人士说。 戈峰表示,《规定》主要以引导期货公司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为此,期货公司要努力增强服务产业客户的能力。同时,《规定》还能促进期货公司更加注重合规经营,鼓励期货公司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不走低价竞争的发展道路。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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