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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张平:对银行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思考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0-03-30 11:44:06 来源:光大银行 作者:刘张平
   股指期货即将推出,这为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无限的空间,对市场的影响不仅仅体现为推出了一个新的交易品种,同时也创新了我国期货业务的结算制度。股指期货业务引进了分级结算体系,这与国内商品期货的全员结算体系有明显的不同,同时,也正是分级结算体系的引进,才使得商业银行有机会以特别结算会员的身份介入到金融期货业务中来。分级结算体系有着明显的优势,但同时,如同所有的事物都不是完美的一样,分级结算体系也有着自身的不足,还需要相关监管政策的配合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分级结算体系的优势——
  建立了“安全缓冲区”

  
  相对于商品期货的全员结算体系来说,分级结算体系的最大优势就是交易所外围多了一层“安全缓冲区”,交易所的安全得到了进一步的保证。在商品期货全员结算的模式下,所有的期货公司都是直接与交易所结算的,如果期货公司没有做好风险控制,那么期货公司的结算风险将直接传导到交易所,我国三大商品交易所的风险控制任务就会显得异常艰巨。尤其是在我国实行法定长假期的情况下,长假风险就成了交易所面临的最大风险。2008年国庆长假引发的教训至今让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心有余悸,因而以后每逢长假,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都会更加谨慎地加以对待。商品期货的全员结算体系不能有效地将期货公司的结算风险在传导至交易所之前加以分散,相比之下,分级结算体系的优势就更加明显了。
  分级结算体系下,并不是所有的期货公司都可以直接与交易所结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的是“金字塔”形的会员分级结算制度,这个“金字塔”形的会员分级结算体系由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按照当初的设计,监管机构会选取少数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期货公司作为全面结算会员,使其在市场运作和风险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选取部分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有风险管理经验、运作较为规范的期货公司作为交易结算会员,承担自身的结算风险;其余大多数规模小、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的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只能代理客户进行交易,不直接对交易所结算。这样,交易会员只能通过特别结算会员或者全面结算会员与中金所进行结算,同时,特别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也就承担了交易会员的结算风险。
  这种“金字塔”形的会员分级结算体系的优势很明显,就是那些规模小、风险控制能力相对有限的期货公司的结算风险会首先传导到为之结算的特别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身上,由特别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进行先期的风险控制,这样可以减轻交易所风险控制部门的压力,使很多局部的风险在结算会员的层面就得到化解,从而确保了金融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由于结算会员的存在,使得分级结算体系下交易所承担的结算风险相对于全员结算体系下交易所承担的结算风险要小很多。
  分级结算体系的表象就是交易所的外围多了一层“安全缓冲区”,这个“安全缓冲区”是由结算会员组成的(更确切地说是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所由于“安全缓冲区”的存在,其承担的风险随之减小,因而交易所的安全得到了进一步的保证。我们认为,这种模式的本质是交易所建立了可以为之承担结算风险的“安全缓冲区”,变相提高了中金所的资本金数量和抗风险能力。结算会员对于中金所的作用,就如同资本对于期货公司的作用。
  我们知道,资本对于期货公司而言,其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用于弥补期货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风险而可能造成的非预期损失,资本是期货公司承受各种损失的“缓冲器”,是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资本对于风险,好比防洪的堤坝,风险一旦超出资本,就好比洪水冲出了堤坝,就意味着期货公司将面临倒闭的灾难。在资本充足的情况下,一旦损失超出了预期,期货公司也能够应付自如;相反,如果资本不足,或者发生的损失增加到了期货公司所有的可用资本都用完了还不能抵偿,那么,除非期货公司借助外力,比如政府援助,否则期货公司将不可能有任何其他资源来抵御风险,就要面临破产清算的境地。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期货公司倒闭前,资本是风险最后的防线。资本是风险的最后防线的认识,不仅是期货公司资本充足能增强公众信心和改善外部评级的根源,同时也是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资本充足性加强监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控制期货公司风险,以保证期货公司稳健经营,同时尽可能保证期货公司在公平的基础上展开竞争。
  从资本的本质我们不难发现,结算会员为交易所承担的功能正是资本对期货公司所承担的功能。所以我们认为,从承担风险及“缓冲器”的作用上看,结算会员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交易所资本金的职能,为交易所承担着结算风险,从而变相提高了交易所的抗风险能力,这就是分级结算体系的本质。
  
  分级结算体系下可能出现的业务发展模式——
  变形的结算“金字塔”

  
  分级结算体系将期货公司分成了三六九等,同时,也为银行参与股指期货提供了机会。银行如果可以以特别结算会员的身份参与到股指期货的结算业务中来,我国的期货市场将会迎来最大的金融机构——银行。但是,银行参与真的可以实现当初设计的“金字塔”形结算结构的初衷吗?我们认为,如果不是政策发生改变,或是政策强行维持,当初设计的“金字塔”形结算结构也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即使实现了,也很可能是变了形的“金字塔”结算结构。
  理想的结算“金字塔”结构
  
     
  
  我们知道,按照当初的设计,交易会员由于不具备和中金所直接结算的资格,所以,交易会员必须要选择一家全面结算会员或是特别结算会员为之结算。由于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是同行,从业务的同业竞争、商业机密、长远发展等因素考虑,交易会员首选的对象应该不是全面结算会员;而从交易会员的发展壮大的角度分析,交易会员寻求特别结算会员为之结算,反而会获得许多的益处,从近几年和交易会员的交流中我们也可以明显感觉到这点。如果银行可以成为特别结算会员,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很可能会得到一个变形的结算“金字塔”。
  可能出现的变形的结算“金字塔”结构
  
  
  
  从可能出现的变形的结算“金字塔”形结构,我们很容易看出以下几点问题:
  交易会员首选的结算会员为特别结算会员
  如果不从政策上进行限制,让交易会员自行选择为之结算的结算会员类型,交易会员首选的对象将是以银行为主体的特别结算会员。银行为交易会员做结算对交易会员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和核心客户的机密
  由于银行参与特别结算业务的业务性质,使得银行只能做结算业务,银行和期货公司在经纪业务层面不形成竞争关系。交易会员在选择为之结算的银行时,只需考虑银行的服务及风控能力等因素,绝不会产生除此之外的任何顾虑,比如自身的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住、自身的核心客户会不会流失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原因很简单,作为同一市场上的竞争者,取得交易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如果寻求全面结算会员为之做结算无疑会泄漏自身的很多商业机密。从目前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还没有一家交易会员真心希望把自己的结算业务委托给全面结算会员。
  至于目前交易会员只能寻求全面结算会员为之做结算,只是因为银行目前还不能参与到结算业务中来,实属交易会员的无奈之举。即使这样,交易会员在选择全面结算会员的时候,双方营业部网点的错配程度依然是交易会员最为关心的,因为这关系到交易会员的客户是否会流失以及可能流失多少的问题。客户是期货公司的命脉,在银行暂时不能参与结算业务的情况下,为了留住核心客户,交易会员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2.借助银行的声誉实现信用增级
  选择银行做结算对交易会员来讲是个难得的“利好”因素。虽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期货公司经过大浪淘沙式的历练已经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期货公司的实力还远远不够强大。交易会员选择银行为之做结算,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利用银行的声誉实现自身的信用增级,交易会员不仅可以将结算风险留给特别结算会员而专心做经纪业务,而且还可以利用银行的声誉在市场上获得客户的认同度。如果交易会员在营销潜在客户的时候可以借助为之结算的银行的“声誉”,那么潜在客户会由于对银行的认同感而更容易成为其真实客户。交易会员的这点优势,是任何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都不具备的。
  3.借助银行的网点实现无成本扩张
  资本约束是期货公司长期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资本约束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之一就是《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期货公司的营业网点数量也是非常有限的,规模大的期货公司的网点数量一般在20家左右,中等规模期货公司的营业网点一般在10家左右,小规模的期货公司一般在3—5家。营业网点的限制直接影响到期货公司业务的发展壮大。虽然近期很多期货公司都实现了增资扩股,为新设营业部创造了条件,但要想快速增加营业部网点的数量,期货公司还必须面对漫长的审批流程及复杂的审批手续,短时间内也是很难做到快速扩张的。
  虽然具有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可以借助券商的营业网点实现无成本扩张,但券商的营业网点还是比不上银行的。对于那些欲急速扩展业务,又苦于营业网点数量较少的交易会员来说,如何利用银行的营业网点实现无成本扩张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如果银行可以参与特别结算业务,交易会员就可以利用和为之结算的银行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到银行的营业网点开发客户。这样不仅可以节约新设营业网点所需要的资本,也可以节省新设营业网点所需要的时间。期货公司可以和银行联合行动,采取理财讲座、期货基本知识培训等方式发掘潜在客户,银行的客户很可能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信任由之代理结算的期货公司,这正是信用增级的具体表现。当然,开发客户能否成功取决于很多因素:交易会员的服务质量、为交易会员代理结算的银行的服务质量、银期转账是否便利、投资者的先期教育是否扎实等都会成为很关键的因素。
  4.借助银行的客户无限开发新客户
  银行的客户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对公客户和零售客户。借助银行的营业网点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开发银行的零售客户,其实银行的对公客户也是非常大的一块资源,尤其是一些重点的对公客户,以及一些对商品期货有套期保值需求的对公客户,这些都是交易会员可以开发利用的重点潜在客户。交易会员可以借助为之结算的银行的资源,积极联系,开发这些潜在的客户资源。对商品期货有套期保值需求的对公客户,交易会员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帮助这些企业设计套保方案,积极争取使其在该公司做套期保值业务。对于其他重点对公客户,交易会员可以与银行联合起来,到这些单位普及期货知识,进一步深度挖掘潜在客户。一般情况下,银行的对公客户都和银行保持着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交易会员可以利用这些关系达到深度挖掘客户的目的。我们认为,如果可以通过这种模式发展客户,交易会员的客户来源问题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当然,上述优势存在的前提就是银行可以做股指期货的特别结算业务,如果银行不能从事特别结算业务,上述优势中的个别优势将不会存在。
  交易会员的结算风险将集中在特别结算会员身上,这将对银行的特别结算业务形成巨大考验
  如果没有政策上的强制要求,交易会员会首选特别结算会员为之做结算,这将对初次接触股指期货结算业务的银行形成巨大的挑战与考验,尤其是对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的要求将会更高,因为其代理的交易会员本身对风险控制的能力相对较弱。众所周知,股指期货业务风险巨大,期货公司由于长期从事商品期货业务,对风险的把控能力至少在初期是比银行强的。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的特别结算业务,会存在一个与所代理结算的交易会员彼此学习、相互适应的磨合沟通过程。我们认为,如果银行可以参与特别结算业务,这个过程是必须要经历的。因为银行不仅仅只是参与股指期货,对随之而来的外汇期货和利率期货,银行都是必定要参与其中的。也许学习是有代价的,但我们认为,这是银行开展金融期货业务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另外,如果银行可以以特别结算会员的身份参与到股指期货业务中,是否也要遵循期货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也是需要等待监管政策进一步明确的。如果银行也必须遵循6%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这将对银行所能代理结算的交易会员的数量形成考验。最为关键的是,银行从事的特别业务如何与银行其他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使特别结算业务的风险不会蔓延和冲击到银行的其他业务,也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银行从事金融期货的特别结算业务压力巨大:一方面,股指期货作为我国金融期货的第一个品种,为银行参与金融期货提供了难得的机会,更重要的是随后推出的外汇期货和利率期货也是银行早晚要涉及的业务领域;但另一方面,由于是初次参与,银行对期货结算风险的掌控能力还比较弱,而且要承担起交易所的“安全缓冲区”的重任,因此挑战与压力巨大。这个时候,银行的当务之急就是尽快组建和培养自身的风险控制队伍,尽快弥补自身存在的不足。
  交易所的“安全缓冲区”的范围将大大缩小
  上面我们谈到,分级结算体系最大的优势是建立了“安全缓冲区”,处于“安全缓冲区”的结算会员将首先承担一部分风险,避免所有会员的结算风险直接冲击到交易所。如果以上分析的结算模式成立,我们将看到一个变形的分级结算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全面结算会员将成为事实上的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资格将是一张“华而不实”的牌照。这个时候的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将完全类似于商品期货全员结算体系中的普通会员。所以,我们认为,在这种变了形的分级结算体系下,真正起到“安全缓冲区”作用的只有特别结算会员,“安全缓冲区”的范围和最初的设计相比将变小,对风险的缓释作用也将弱化。如果银行不能参与到金融期货业务中,这个结论也是成立的,只是交易会员的结算风险将集中在全面结算会员身上,“安全缓冲区”的范围和最初的设计相比依然会变小。
  
  分级结算体系的不足——
  不利于交易会员的发展

  
  我们知道,目前期货公司的盈利途径最主要的就是手续费收入。由于交易会员处于分级结算的最底层,所以其生存的压力非常大,因为其手续费收入的一部分必须要以结算手续费的形式上缴到为其结算的结算会员。而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由于直接与交易所结算,没有任何中间环节,所以其手续费收入都可以全部留给自己(扣除交易所收取的部分)。交易会员如果想在同样的条件下实现同样的盈利目标,就必须提高对客户的手续费费率,但这样又会面临客户的流失,理性的客户会寻找手续费相对低廉的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处做交易。这是交易会员面临的两难:提高手续费率会面临客户流失,不提高手续费率自身的盈利水平得不到保障。从近几年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业务资格的情况也可以看出来,只要相关的条件达到了,绝大部分期货公司都想申请全面结算会员或者是交易结算会员,即使当时的条件达不到,也要通过后续的努力力争具备结算资格。
  期货公司这种“结算资格倾向”正好说明了交易会员所处的尴尬境地,因为这可能形成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结果。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就是分级结算体系的存在,这种体系不利于处于最底层交易会员的发展。面对这样的困境,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交易会员应该加强和为之结算的银行合作之外,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那就是要为交易会员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和生存的监管环境。
  由于种种原因,交易会员在分级结算体系中已经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我们认为,只有处于最底层的交易会员发展壮大了,分级结算体系才有可能长期稳定存在,我国的金融期货市场才能够发展壮大。我们同样认为,这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监管政策,从政策上支持交易会员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级结算体系存在的不足。在这里,我们提出实行差别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模式。差别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提出源于不同类型的期货公司承担的风险不同,但目前却事实上承担着相同的监管指标。
  我们从这三个会员类型的定义以及中金所的解释中不难发现:全面结算会员承担的风险最大,因为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交易会员做结算,不仅要承担自身的结算风险,还要连带承担其他结算会员的结算风险,更主要的是还要承担交易会员的结算风险;交易结算会员承担的风险次之,因为其只需要承担自身的结算风险和其他结算会员的结算风险;交易会员承担的风险最小,因为其仅仅承担自身客户的结算风险。我们上面论述过,期货公司的资本是用来弥补风险可能产生的非预期损失的,期货公司承担的风险越大,其所需要的资本金就会越多;风险越小,其所需要的资本金就会越少。由于承担风险的程度不同,我们认为,应该对期货公司实行差别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于交易会员,由于其只做经纪业务,所承担的风险比较小,故可适当降低其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对于交易结算会员,由于其承担的风险比较大,则可适当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当然,对全面结算会员的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可以更高。我们认为,实行差别资本充足率监管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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