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下午,上期所在其官网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涉及仓单交易商准入制度、交易制度、结算制度以及违约违规处理等内容。上期所表示,该修订内容自5月10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的首次发布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了申请仓单交易商资格的条件,并对结算业务中的发票保证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日以及发票违约金制度、市场禁止行为的规定和违约违规处理办法等几方面做了修订。 加强入口环节风险管理 此次修订新增了申请仓单交易商资格所需具备的9项条件。对于这一修订,上期所方面向记者表示,该修订完善了仓单交易商准入制度,旨在对入口环节加强风险管理。 根据此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今后机构要申请仓单交易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三)已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开立标准仓单账户;(四)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的交割记录,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除外;(六)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八)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与此同时,上期所指出,《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的一个目的是为了配合天然橡胶品种标准仓单交易和定向挂牌新业务的上线,并据此对《管理办法》第四章交易业务进行了修订。根据天然橡胶品种标准仓单交易的特殊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对标准仓单交易品种有效期进行了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第二十条对天然橡胶品种应当确保同次挂牌时每张仓单对应生产年份均相同进行了规定;同时增加了第二十二条定向挂牌的条款,明确定向挂牌的含义,即“标准仓单挂牌交易可以采用定向挂牌方式,定向挂牌方式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向特定仓单交易商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的挂牌方式。” 另外,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还在第五章中对结算业务中的发票保证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日以及发票违约金制度进行了修订。据上期所方面介绍,这一修订有助于降低市场交易的成本,为实体企业减轻负担。 具体来看,相关修订内容包括: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按照标准仓单交易品种暂扣摘牌标准仓单总货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发票保证金”;第四十六条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日由每月20日调整为23日;第四十九条将“按照全部货款金额收取发票违约金”调整为按照“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收取发票违约金。 对仓单交易商设置5条“红线” 值得仓单交易商群体注意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此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仓单交易商的市场禁止行为的规定和违约违规处理办法做了全新调整。 对于仓单交易商市场禁止行为的规定,此次新修订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仓单交易商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仓单优势、信息优势,通过标准仓单交易,影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交易量的;(二)仓单交易商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相互交易,影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交易量、转移资金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仓单交易商单独或者合谋,通过信息发布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的;(四)仓单交易商单独或者合谋,垄断、囤积交易所大量标准仓单,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市场行情或者交割的;(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对于仓单交易商违约违规处理办法的调整,在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中主要涉及两处:首先,将原第六十四条修订为第六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仓单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仓单交易商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权限、取消仓单交易商资格、暂停或者取消指定交割仓库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资格、暂停或者取消指定存管银行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资格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其次,《管理办法》还新增了第六十六条:“仓单交易商交易行为导致标准仓单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或者瞬间大幅度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所可以采取对挂牌和信息发布予以撤销、对已成交交易的价格不予公布和统计、警告、暂停仓单交易商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权限、取消仓单交易商资格等措施。” 责任编辑:刘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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