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稳步有序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审议监督工作,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引导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五年规划(2018-2022)。 规划提出,要经过5年努力,全面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理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制度,为向全国人民交出国有资产“明白账”、“放心账”奠定坚实基础。 规划根据《意见》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四类国有资产管理和改革进展等情况,每年在书面报告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的同时,听取和审议一个专项报告。 其中,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已于2018年完成。而今年及明后两年的年度专项报告议题分别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2022年,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规划提出,除了要规范报告基本内容、完善报表和评价指标体系外,还要扩大报告范围。即逐步将储备土地、公路等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社保基金,外汇储备、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的政府资本,以及部分金融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纳入报告范围,研究探索国防资产的报告方式,逐步增加纳入报告范围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 值得关注的是,为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的制度化、法治化,规划提出,要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立法。包括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的决定、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组织开展制定综合性国有资产(资本)管理法的可行性研究。 责任编辑:刘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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