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日前对黄某发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没收黄某违法所得267058.14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证监会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黄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黄某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黄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7月15日至8月31日,黄某通过X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外包),使用H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网络)H系统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等证券交易服务,且按照证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获取非法收入267058.14元。 黄某以X外包名义与H网络签订协议,约定H网络为X外包提供H系统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 黄某利用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3.68亿元,为客户提供资金。客户取得H系统子账户与密码后,可以进行查询、委托买入、卖出、撤单等证券交易操作。截至2015年8月31日,黄某通过H系统为客户开立了超过205个子账户。客户通过H系统的证券交易额为5,656,366,612.56元。 黄某通过H系统对客户的证券、资金进行监控及清算。 经查,黄某未获得经营证券业务的许可。 以上事实,有银行电子回单、黄某操作H系统界面的截屏材料、相关协议、黄某提供的相关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黄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黄某违法所得267058.14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刘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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