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大通期货”)的期货资管业务因存在多项违规而被勒令暂停。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大通期货的资管业务就已被查出违规,公司曾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多位前高管也因严重违法违规遭受过处罚,但显然这家公司的问题至今还未完全解决。 大通期货资管业务被暂停12个月 公告称,大通期货通过旗下资管子公司(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资管业务。黑龙江证监局指出,大通期货对《关于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8〕020号)整改验收未通过,且在资管业务运作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投后管理、推介宣传等方面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误导投资者,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人员条件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在个别时期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经营要求,信息披露不完整等违规事实。 根据相关法规,黑龙江证监局最终决定对大通期货采取暂停期货资产管理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起始时间为行政监管措施下发之日(7月11日)。同时要求大通期货应保持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等的稳定,继续做好现有资管计划的维护、处置等全部工作。待经过整改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经监管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解除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此前已被连续处罚,前高管涉及严重违法违规 大通期货的资管业务去年就已被监管部门查出问题并接受处罚。 去年6月,大通期货因未对资管子公司实施有效管控,且资管子公司财务管理不健全,被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 黑龙江证监局称,大通期货在通过子公司大通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未对资管子公司实施有效管控,且资管子公司财务管理不健全,反映出公司未有效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制度和流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此外,大通期货还存在资管子公司对资管计划进行不适当宣传、资管子公司专业投资者认定不当等违规情况。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应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此外,2018年8月,黑龙江证监局曾针对大通期货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违规出借资金对大通期货及多位大通期货高管予以处罚。 监管部门查明的违法违规事实为: 2017年7月6日,大通期货召开董事会,时任公司董事长何显峰主持会议,时任公司董事丛红叶、杜滨参加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用自有资金借款给公司股东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460万元、哈尔滨工大集团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风投)5040万元的议案,期限为借款之日起30日内,年利率为6%。何显峰、丛红叶、杜滨均同意借款并签字。同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杜滨主持会议,胡利贵、张鹏、张媛、战玚参加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执行上述董事会决议,同意借款给工大集团、工大风投。与会人员均同意借款并签字。 2017年7月6日,大通期货分别与工大集团、工大风投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大通期货分别借款给工大集团、工大风投460万元、5040万元,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6%,借款期限均为30天。2017年7月7日,大通期货向工大风投划款3000万元。2017年7月12日,大通期货向工大风投划款2040万元,向工大集团划款460万元。2017年8月2日,工大集团、工大风投分别将借款本金460万元、5040万元归还大通期货。2017年8月4日,工大集团、工大风投分别将利息1.76万元、21.32万元付给大通期货,借款协议终止。 黑龙江证监局认为,对于上述事项,何显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杜滨、张鹏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终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大通期货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融资利息合计)23.08万元,并处以46.16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显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杜滨、张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丛红叶、胡利贵、战玚、张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经历此次事件后,大通期货经历了高管的大面积变动。公开信息显示,大通期货董事长目前已更换为徐艳华,此前接受处罚的公司首风张鹏升任总经理、前总经理杜滨已经从高管名单中消失。 期货资管违规近期被连续处罚 期货资管违规近期已被监管部门连续多次处罚。就在7月11日,陕西证监局曾发布处罚通知,披露了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资管业务方面存在的多项问题,并宣布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在完成整改并被验收前,迈科期货不得新增资管业务。 陕西证监局认为,迈科期货资管业务存在三项主要违规问题: 一、未能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不相适应,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有关规定。 二、资管业务内控制度不完善。未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资管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的债券交易审慎设置风险控制指标,合规风控部门未对资管部门债券交易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资管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及时修订,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评价不完善;未建立交易对手备选库的遴选机制,未对债券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部分资管计划违规。个别集合资管计划展期未达到集合资管计划的成立条件;部分单一资管计划为其他机构或资管计划提供规避投资范围等服务;2018年8月成立的个别资管计划客户起始委托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五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五条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条规定。 陕西证监局要求迈科期货应当逐项对照整改,按照内部制度追究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合规风控水平,自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在完成整改并经核查验收前,不得新增资管业务,资管计划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募集规模,存量资产管理计划除因持有资产未到期或延期外不得展期。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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