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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航期油套保浮亏近亿 或涉嫌隐瞒信息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08-12-02 14:32:35 来源:财经论坛

  继国航和东航之后,上海航空也公布了航油期货套保上的浮亏

  继国航和东航宣布航油期货套保发生巨额浮亏后,上海航空也公布了航油期货套保上的浮亏。

  上海航空公告披露,上海航空目前持有的航油套期保值合约于2008年7月间订立,期限最长至2010年,套期保值量约占公司2008年全年预计耗油量的4%,自发布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以来,航油价格持续大幅下跌。

  截至2008年10月31日,公司的航油套期保值合约所测试的公允价值损失为0.98亿元人民币。上海航空认为,公允价值损失并非现金实际损失,未来实际损失依赖于合约剩余期间的油价走势。

  与国航东航目前只是浮亏现状不同的是,截止2008年10月31日,上航的套期保值合约已产生现金实质损失107.45万。

  期货界人士认为,如果按照11月底的燃油期权价格,上海航空的浮亏和现金实质损失更多。但对于这些损失详情及与谁签订的期权协议,含交易金额、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上海航空均未做披露。因而,《证券法》专家万国华认为上海航空的做法涉嫌违规。

  期货公告内容不够完整

  12月1日,《证券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上航董秘徐骏民,希望进一步了解其合约内容,但他表示不了解签订时的情况。称公司不是在境外市场做的套保,而是通过境内银行在国内做的。

  随后记者又致电上海航空财务部,两位工作人员都称不知道航油套保的事,只有财务负责人知道,但财务负责人不直接接受采访。截止昨天记者截稿仍未接到公司回复。

  国泰君安期货公司分析师认为,因为上航没有公布所做套保的具体金额,但可以推测其在国内市场做套保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国内期货市场容量有限,市场的成交量比较小,如果是几千万的数额需要很长时间消化。

  此次上航的公告并没有公布燃油套期保值的具体类型,不过与其他航空公司一样,上航同样表示公司开展航油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规避航油价格大幅上涨的风险,减小公司因油价上涨造成经营的不确定性。通过与对手方订立燃油保值合约,稳定和固化公司一部分的航油成本。上航称,今年1~9月份,航油成本占营运成本的比例已达45%左右。

  和中国国航一样,上航也是在今年7月时签订的套保合约。但不一样的是上航试水航油套保,还未尝到甜头即遭此亏损。当时,国际油价处在高位,且市场普遍预期油价将继续走高,但随着美国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原油市场也发生了剧烈变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允价值损失并非现金实际损失,不过,由于上航签订的合约有的已经到期,截至10月31日因为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达到了107.45万元。而其他两家航空公司目前还没有发生真正的现金损失。

  和东航一样,上航也在公告中表示,如果未来航油价格长期处于低位,公司的航油采购成本得以降低,同时,目前只占全年耗油量4%的合约将远远小于公司航油现货采购成本的节省部分。

  “投资者必须明确,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同向变动,在期货市场上赚钱了,在现货市场就会赔钱,反之亦然。现在油价下跌了这么多,航空公司在现货市场上相当于赚钱了,所以在期货市场上赔钱也是正常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期货分析师告诉记者说。“但从目前公布的亏损数额来看,就我个人推测,不单纯是套期保值这么简单。”

  关于目前的套保浮亏是否会影响公司以后的做套保额度,董秘徐骏民表示现在还没有决策。中信间投分析师指出,航油的套期保值业务盈亏不应单独看待,而要与现货采购价格联系起来计算。通常,在期货上的盈亏,会通过现货的亏盈而基本抵消。套期保值,顾名思义,它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锁定成本,保持企业运营的平稳。

  不过,必须明确,套期保值必须是以公司实际应用为基础,而且要限定一定比例,遵守政府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并有严格的监管,特别要杜绝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炒作。但在现实中,有的企业因监管不严等原因从套期保值开始,而走上了期货投机炒作的误途,招致巨大损失,甚至有企业因此而走上不归路。

  专家指信息披露涉嫌违规

  针对已经公布期货套保的国航、东航和上航三家公司,也有专家指出,几家公司公告中所谓的“套期保值”交易实际上是场外衍生品选择权交易,也就是俗称的一对一“对赌”交易。这与企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具有本质区别。且几家航空企业在公告中没有详细披露涉及交易合约的具体数量、对手情况以及由此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存在混淆套保概念遮羞的嫌疑。

  相比来说,同样在衍生品领域产生巨亏的深南电A在10月21日的公告中,详细公告了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内容、对手美国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杰润公司和三份确认书的合约细节。

  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陈文君认为,根据现有法律来看,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完整的这个度,是由有关监管机构即中国证监会把握的,不是由投资者来衡量的。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对“投资者决策”及“股票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才被列为强制性披露范围,而强制性信息披露包括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性信息披露。

  对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重大事件包括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对于上市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披露更多“套期保值”的细节,“办法”第五十七条还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证券法》《公司法》参与制定者、南开大学教授专家万国华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完整准确及时,只要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就应该公布事实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航油期货套保合约虽然还未到期,但对公司造成的账面变动已经形成,所以应该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细节。

  国泰君安期货分析师则解释,套保合约的内容的确可能涉及所谓“商业机密”,航空公司出于自身利益不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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