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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股神"?53岁农村大妈,号称"稳赚不赔"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9-10-16 17:07:43 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江右

听到“稳赚不赔”要小心,不然很容易上当受骗。


四川省广元市,一位53岁的农村大妈,初中文化,自称炒股稳赚不赔,诱骗10余人将400多万交给她炒股,利润三七开分成,最终是一场骗局,东窗事发,锒铛入狱。


这位大妈怎么行骗呢,不给受害人看账户,炒股亏损,仍将本金取出用于分红,自己获得“利润”分成,还将账户资金直接转到自己名下占有,以及用于买房首付及其他挥霍。


诈骗最终受到法律惩罚。因犯诈骗罪,这位行骗的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总计70.71万元。


先后诱骗10余人投入400多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杨某某二审裁定书》刑事裁定书,曝光了一起自我包装为“股神”行骗的案例,一位50多岁的农村大妈,先后诱骗10余人将400多万交给她。


先看这位大妈的基本资料:杨某某,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于广元市利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她具体怎么自我包装行骗呢,通过法院审理查明情况如下:


一、2013年10月,杨某某在广元市刘某的家庭美容店内,虚构自己家庭背景,吹嘘自己炒股稳赚不赔,诱刘某开户由自己帮其炒股,刘某及家人朋友先后投入123万元,后杨某某将部分本金取出用于分红,并谎称为炒股所赚,杨某某占红利的30%,刘某等占70%。


杨某某取出70.98万元用于分红,其本人获得21.249万元,刘某等分得49.731万元,扣除分配真实利润金额3.7万元外,所骗金额17.549万元。最终证券账户仅剩8万余元现金及数万元市值的股票。


二、2014年11月左右,杨某某又用同样手法诱骗邱某等先后投入121万元,交由杨某某炒股,从中取出53.44万元用于分红,扣除2015年牛市盈利20.145393万元分得的6.043618万元外,杨某某实际骗取钱财9.988382万元。


2015年10月和12月,因邱某股市账户亏损严重,所剩炒股本金基本亏损,杨某某先后分两次向邱某账户共补入5.9万元。最后邱某股市账户仅剩9.699794万元现金。


三、2015年2月,杨某某诱骗敬某开户帮其炒股,每月月底将敬某投入的50万元的部分本金取出用于分红,退给敬某5万本金,取出资金17.57万元用于分红,杨某某实际骗取敬某3.988174万元,后敬某账户仅剩8万余元。


四、2014年12月以来,杨某某诱骗黄某等人,截止2015年12月底,7名被害人共计投入资金113万元。中途取走资金15万元。杨某某以炒股盈利分红为借口,从中取出本金28万余元用于给7名被害人分红。


2016年3月底,杨某某将其股市账户内剩余的45.8686万元资金全部取走占有,其中非法占有7名被害人资金42.841272万元。所得赃款42.841272万元,投入到西安平安证券24.855万元,投入网上买期货6万元,用于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富丽东方”买房首付10万元,其余被其挥霍。


破案后,杨某某将西安股市股票、期货卖出得款16.11万元,被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扣押存于财政专户。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并处罚金及退赔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8)川0802刑初350号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是虚构炒股盈利事实,隐瞒亏损真相,将他人本金取出用于分红,骗取被害人钱财;


二是诱骗他人将资金投入到自己开设的账户上炒股,后直接将资金余额取出非法占有;被告人杨某某骗取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诈骗合计金额71.671419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加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退赔部分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原审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将被告人杨某某退赔的赃款16.11万元发还给被害人;


三、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54.6万元。


杨某某进行了上诉,不过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上诉人杨某某构成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股票投资有风险:不要将本人账户交他人操作


股票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投资,没有稳赚不赔的说法。参与股票投资,在期待收益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其中的风险,如果有人说“稳赚不赔”,那么一定要小心,说不定背后就有什么猫腻,“你惦记着别人的分红,可能别人已经盯上了你的本金。”


同时,证券投资者也不能将自己账户出借个他人操作。根据证监会公告,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此外,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微博荐股诈骗的情形层出不穷,通过所谓荐股收取咨询费,大量投资者上当受骗,也要投资者引起高度重视。


今年9月份,证监会官网就发布了河南濮阳90后青年马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夫妻两人控制23个微博账号发布荐股和买卖时机等证券投资建议,向客户收费非法获利268.64万元,最终被罚没537.28万元。


很多投资者在互联网上,不仅损失各类咨询费、会员费,并且按照荐股操作,不少都可能成为高位接盘的“韭菜”,炒股同样遭受损失。

责任编辑:李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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