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黄美珍与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中大期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4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黄美珍与被告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中大期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后因工作调整,本案变更为由审判员季玲玲进行审理。2019年5月5日,两被告分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后被告中大期货永康营业部不服裁定,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后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9月20日、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美珍的委托代理人朱剑文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聂丽娟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斌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晟杰仅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决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中大期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美珍投资本金200万元。 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黄美珍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投资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42500元(以2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合计2412500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时,原告黄美珍明确第一项诉请应扣除已支付的84784.47元,合计为2057715.53元。 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上海宇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艾公司”)“宇艾供应链二十六期专项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宇艾基金”)的代销机构,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为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在永康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2017年9月,两被告在未对宇艾基金对应的出票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源公司”)涉及重大未决诉讼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的销售人员、副经理胡曾意,在明知原告不符合购买资质的情况下,主动向原告推销该基金产品,并口头承诺年化基准收益为7.6%。为使原告满足购买条件,胡曾意还伪造了原告的收入证明,致使原告签订了《宇艾供应链二十六期专项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其中,中能源公司为本基金投资标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宇艾公司为基金管理人。 2017年9月20日,原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中国银行永康金胜支行将认购金额200万元转入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基金外包募集专户宇艾供应链二十六期专项的银行账户。2017年9月22日,宇艾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基金份额认购确认书,确认原告已认购宇艾基金,认购金额为200万元整。但产品期限届满后,原告未能按期赎回投资款,更未收到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承诺的收益。为此,原告多次向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咨询和催促,但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均隐瞒不报。2018年3月8日,宇艾公司发布公告,告知宇艾基金由于中能源公司未兑付,导致私募基金资产无法兑现。自此,原告才知晓宇艾基金并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此后,原告发现被告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的销售人员胡曾意在销售上述基金产品时,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018年9月20日,浙江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中大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明确被告存在前述众多违规行为,要求其进行整改。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代销基金产品时,未尽到调查核实义务,主动将不适格的投资者引入资本市场,并存在诸多违规销售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该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系中大期货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该款基金产品系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销售,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的未尽职调查、员工无资质销售、主动推销、伪造收入证明等侵权行为也都发生在永康,且原告系从永康汇款,因此侵权行为发生在永康市。 庭审时,原告黄美珍补充事实如下:2017年9月中旬,被告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的副经理胡曾意打电话给原告,向其推荐购买宇艾基金时告知原告保本保收益,且公司买了,其很多员工也买了。原告提出要怎么买,胡曾意说收入证明、问卷评分都会弄好,让原告签字就行。2017年9月18日,胡曾意又发微信催原告说周三即9月20日是最后的打款期,原告即到被告处购买了涉案基金。另,宇艾基金是9月18日开始募集,22日正式成立,180天的期限,2018年3月21日到期。基金成立以来,原告仅于2018年4月12日收到分红款70739.76元,5月16日收到清算分配款14044.71元,合计84784.47元。 责任编辑:刘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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