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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从业经历、违规兼职 宁证期货营业部老总因重大违规被抓现行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20-04-07 10:12:28 来源:券商中国

这位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够大胆!伪造期货从业经历和证明文件、签订居间协议、违规兼职行为,更胆大到在接受监管层调查时扰乱监管工作。


北京证监局果断出手,对这位营业部老总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令其2年内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监高职务。


宁证期货总部位于南京市,为南京证券子公司,2019年期货公司分类评级结果显示,宁证期货获评B类BB级。券商中国记者发现,这并非是宁证期货旗下营业部负责人首次踩到监管红线,2019年该公司扬州营业部负责人也曾受到监管层的处罚。


宁证期货北京营业部负责人四大违规行为曝光


近日,北京证监局公示了一则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揭示了宁证期货北京营业部负责人张中华在任职期间的多项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北京证监局披露,张中华在担任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负责人和调查期间,存在四大违规行为:


一是,作为营业部负责人违规兼职,拥有三家公司股权并担任经理等职务;


二是,在营业部负责人报备材料中,期货从业经历及相关证明文件系伪造;


三是,未如实报告在某期货公司任职期间与另一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的情况;


四是,在北京局询问关于离职证明和与某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等事项时,未如实回答,扰乱监管工作。


北京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综上,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所谓居间协议,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期货居间也就是居间人给委托公司介绍期货客户,获得的报酬通常是其介绍客户所创造的净手续费返佣。由于张中华本身就在期货公司任职,同时选择另一家期货公司做居间人的行为,可以用“脚踩两只船”来形容。


当事人或已离职


宁证期货的官网显示,公司目前注册资本3亿元,其中南京证券出资23881万元,占总股份的79.60%,南京资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119万元,占总股份的20.40%。


公司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公司设有22个职能管理和业务部门,在北京、武汉、南昌、苏州、常州、芜湖等地设有7家期货营业部。


不过,官网分支机构信息栏显示,目前北京营业部负责人名为徐昕,而不是张中华。



券商中国记者又在公司高管介绍中发现,徐昕是在2019年10月刚刚接任北京营业部负责人,此前他在宁证期货营销管理中心担任中心副主任,而目前的公司高管团队名单中已经找不到张中华的名字。不仅如此,在宁证期货披露的131名员工完整名单中,记者也没有找到张中华,这意味着,张中华已经从宁证期货离职。


券商中国记者还发现,在期货业协会官网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栏中,也有一位名为张中华的从业人员信息。根据这条信息,张中华目前在长安期货金融事业部担任员工,起任时间为2020年3月2日。不过,由于期货业协会官网并未公布员工的身份证号信息,因此无法完全确认这和从宁证期货离职的张中华是否为同一人。


营业部老总惹事并非首例,去年也曾被罚


期货业协会官网显示,宁证期货在2019年有两条诚信记录信息,一是2019年2月12日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处理措施,二是2019年4月23日被中期协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而这两次被监管层处罚竟也都是因为营业部负责人的违规行为。


中期协官网发布的《关于对孙杰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显示,宁证期货扬州营业部原负责人孙杰存在指导客户电话回访话术、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并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决定书披露,孙杰,男,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扬州营业部原负责人,从业资格号  F0267535(已注销)。


中期协称,当事人孙杰在担任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扬州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指导客户电话回访话术、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并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号)。


孙杰作为期货从业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孙杰“自纪律惩戒决定生效之日起,撤销从业资格并在三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责任编辑:刘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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