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4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会议强调,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肃市场纪律,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 这已是金融委一个月内第三次提及资本市场造假。此前,4月7日、15日,金融委在会议上也重点提出要打击资本市场的造假行为。一月之内三提的背后,彰显出监管层坚决打击造假行为的决心。 2020年,A股“三十而立”,市场见证了对造假加大惩处力度的新《证券法》落地实施,法治供给进一步加大,但同时也见证了2019年的“百亿造假者们” 仍活跃在市场。康得新造假案尚未有最终调查结论出炉,最终是否会演变为历史遗留问题,还是会在金融委一月三次表态“零容忍”后发生变化,尚有悬念。 资本市场造假行为一度让股民“拍案惊奇”,监管层释放的“零容忍”到底为何意?如何才能做到“零容忍”?一场令市场期待已久的“打假行动”或正悄悄来临。 三提“零容忍” 2020年5月4日,金融委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支持经济复苏、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发展、打击资本市场造假行为等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部分金融产品风险问题,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控。早前,美国原油期货负价事件在国内衍生出了中行“原油宝”产品投资者纠纷。 5月4日的会议同时强调,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肃市场纪律,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坚决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造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彻查,严肃处理。 这是过去一个月内金融委针对资本市场造假的第三次重磅发声。4月15日,金融委召开了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认真研判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并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会议强调,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 4月7日,金融委召开了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总结了近期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展,部署下一阶段重点任务,并提出,要发挥好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不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提升市场活跃度。 金融委三提打击造假前,在美国上市不到一年的瑞幸咖啡于2020年4月2日“无奈之下”自曝巨额造假,此后国外做空机构陆续发布了针对爱奇艺、跟谁学等的做空报告,不少人认为中概股信誉在美国严重受损。 在舆论高度关注当前中概股面临的财务风波时,还有另一个问题值得考虑。即2019年发生在国内资本市场的康得新等造假案,涉案主体们的命运是否也会因为金融委的“零容忍”态度发生变化。 康得新案尚未有最终调查结论出炉 资本市场造假行为或许不再应单纯以处罚了事,对A股股民而言,更希望看到“长出牙齿”的法律发挥威力,既打击“前浪”,又能震慑“后浪”,让试图造假者不敢违法也不能违法。 2019年4月末,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爆发,同年7月证监会发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拟对主要责任人员顶格处罚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不过,康得新2020年一季报中称,截至4月28日,证监会尚未对公司做出最终违法事实认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其他机关的立案调查也未有最终结论。 这意味着,涉嫌巨额造假的康得新是否会面临退市以及会否得到更严厉的处罚,仍不得而知。 过去多年,受制于此前《证券法》的顶格处罚,A股造假行为多半被“高举轻放”。于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有所提高。 受益于投资者保护,《证券法》与《刑法》已开始结合。《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ST毅达(维权)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以及时任财务总监兼董秘两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时任财务经理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司法判例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对违规信息披露处罚首例入刑。有市场人士表示,新《证券法》和《刑法》“行刑结合”,进一步完善了法治供给,真正实现了违法违规惩戒措施的高效衔接。 除此之外,监管层正在丰富多元化的退市安排。在全面注册制时代来临之际,沿着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的方向,退市制度同步进行调整。 比如,上周,在创业板拟实行注册制的背景下,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新增了市值退市、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调整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等条款,来完善创业板的退市指标,这对标了科创板的退市条款。 此外,意见稿还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从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四个维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多措并举或是这场对造假“零容忍”的先头部队。《证券法》与《刑法》如何更好地“合作”,如何畅通并完善退市制度,保障市场的健康流动,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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