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一个“神秘”的账户组“盯上”了玉米淀粉1601合约。该账户组包括24个期货账户,最高占用保证金5,118万元,最高持有多仓16,270手(2015年12月22日),持多仓占市场多头比例最高达到99.82%(2016年1月6日),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100%,自买自卖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最高达到56.16%(2015年12月31日)……一连串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是有人在操纵市场。 近日,证监会公布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了邹鑫鑫、刘哲操纵玉米淀粉1601合约的违法事实。证监会认为,邹鑫鑫、刘哲存在集中资金优势和持仓优势连续交易,以及自买自卖交易的操纵行为。证监会决定对邹鑫鑫处以70万元罚款,对刘哲处以30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邹鑫鑫、刘哲在操纵期间亏损7,273,100元。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邹鑫鑫时任上海枣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广西北投升龙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哲于2015年10月受邹鑫鑫邀请为其交易期货培训相关人员。 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邹鑫鑫和刘哲实际控制“上海枣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23个期货账户,同时实际控制深圳宝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宝德)委托上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期资本)提供仓单服务,利用前述24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玉米淀粉1601合约。 邹鑫鑫、刘哲利用账户组操纵玉米淀粉1601合约情况方面,邹鑫鑫及刘哲共同组建工作室,通过实盘交易的方式培训期货操盘手,双方约定:邹鑫鑫负责开立期货账户,提供资金及资金划转,指派下单人员;刘哲负责具体交易决策并指挥下单。以一年为期,期货交易如有盈利,盈利的15%归刘哲,85%归邹鑫鑫;若是亏损,则全部由邹鑫鑫承担。邹鑫鑫审核同意刘哲的交易策略,知晓每日的交易结果。此外,邹鑫鑫负责深圳宝德委托上期资本提供仓单服务业务下上期资本期货账户交易玉米淀粉合约的具体决策。 2015年12月9日账户组开始建仓买入,至2016年1月15日合约摘牌,共计27个交易日。 证监会认为,邹鑫鑫是操纵行为的组织者和决策者,刘哲是具体指挥者。经计算,账户组在上述期间亏损7,273,100元。 集中资金优势和持仓优势连续交易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上述27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23个交易日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有17个交易日占用保证金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有12个交易日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最高占用保证金5,118万元。 2015年12月14日开始,账户组持多仓连续19个交易日超过交易所的持仓限额,且连续14个交易日超仓比例高于100%。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1月14日,账户组持多仓占市场多头比例(以下简称持仓占比)始终在40%以上,最高持有多仓16,270手(2015年12月22日),超仓11,770手;最高持仓占比达到99.82%(2016年1月6日)。2015年12月17日至12月30日,账户组买持仓规模始终超过厂库最大仓单量,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月12日,账户组买持仓规模始终超过厂库卖持仓规模。 自2015年12月14日超仓后至2016年1月15日共计24个交易日,账户组持续买卖玉米淀粉合约,累计买成交和卖成交分别是25,522手、31,893手,各占市场同期累计成交量的比例为26.35%、32.92%。其中,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以下简称买成交占比)在20%以上的有11个交易日,买成交占比在30%以上的有6个交易日,最高达到100%。 自买自卖交易 证监会查明,在上述27个交易日内,账户组在9个交易日存在自买自卖行为:账户组自买自卖量占账户组买成交量比例在30%以上的有6个交易日,自买自卖量占账户组买成交量比例在60%以上的有4个交易日,其中2016年1月4日及2016年1月12日均达到100%,2015年12月31日达到99.93%;自买自卖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自买自卖占比)在10%以上的有5个交易日,自买自卖占比在25%以上的有3个交易日,最高达到56.16%(2015年12月31日)。 此外,在交割月内,账户组利用持仓优势,在2016年1月11至13日,逼使空方接受账户组的报价,按照账户组的价格平仓。 玉米淀粉1601合约的结算价由2015年12月8日的2188元/吨最高涨至2015年12月18日的2299元/吨,玉米淀粉1601合约与1605合约间的价差由2015年12月8日的130元/吨,扩大到2015年12月31日的221元/吨。 证监会认为,邹鑫鑫、刘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以及第(三)项所述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邹鑫鑫处以70万元罚款,对刘哲处以3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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