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郑商所发布修订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与旧版相比,办法简化了会员资格转让程序、增加了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形和办理程序,此外还包括根据上位法规和业务实际情况等进行的一致性修改。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办法将原定分别由受让方进行会员资格申请审批程序、转让方进行会员资格转让审批程序,修改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就会员资格转让和取得入会资格提交申请,交易所同步受理和审批,简化程序,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同时,将《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签订时间由资格转让前调整为交易所批准转让程序后,会员资格转让业务更加规范。 考虑到会员资格管理的完整性,根据《郑商所商品交易所章程》中会员资格终止的基本原则,办法增加了交易所可以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形和会员放弃会员资格的情形,并明确会员资格终止需经理事会批准和会员资格终止手续办理时限。 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修订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期货公司管理客户交易行为的义务。因此,办法中增加了会员应当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交易所可以对会员的客户管理情况实施检查等规定。结合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办法将会员向交易所报送情形中发生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的标准由“50万元以上”修改为“重大”,并增加仲裁事项的报送要求。该项规则修改后将与《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关于会员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相关规则保持统一,更加适用行业监管现状。 此外,根据证监会的统一公告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办法修改了“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交易席位的相关表述。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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