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步推进相关市场规则逐步统一,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简称《公告》),旨在明确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性制度安排,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 《公告》坚持法治化原则、统一准入管理、统一资金管理、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操作安排、深化跨部门监管合作的起草思路,将境外机构准入申请从产品调整为管理人、托管人,按照法人机构是市场活动主体和监管对象的基本思路,夯实各方责任义务,便利相关操作;按照“同一套标准、同一套规则的一个中国债券市场”的原则,统一准入标准,优化入市流程,鼓励境外机构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我国债券市场;统一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收付、汇兑、外汇风险管理等,进一步优化和便利投资资金汇出入,完善资金汇兑和外汇风险管理操作;简化现行结算代理模式入市流程,允许境外机构按照“全球托管行+本地托管行”的模式入市投资,推动债券名义持有和多级托管制度落地实施;坚持穿透式数据和信息收集,提升市场透明度,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公告》明确了境外机构范围既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主权类机构,也包括在我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商业类机构。境外机构入市方式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即主权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商业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境外机构不再以产品名义提交申请,无需逐只产品入市。 《公告》规定通过直接入市渠道及债券通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无需重复申请,可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允许同一境外机构将其在QFII/RQFII项下的债券与根据《公告》所投资的债券在境内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境外机构可投资品种及投资范围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已入市的境外机构可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等交易。 托管结算安排方面,《公告》明确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可直接或通过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资产托管。境内托管银行负责对所托管的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严格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这一安排将与结算代理模式并行,境外机构可自行选择到境内金融基础设施或通过托管银行开立债券账户。 《公告》还对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及托管银行涉及债券市场登记、交易、托管、结算的数据报送要求进行了明确。通过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投资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按时逐级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托管结算数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汇总相关信息,并按月向人民银行、证监会及外汇局报送境外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相关情况。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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