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四部委公布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08方案”)被推向前台,明年1月1日,我国不仅要开征燃油税,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也将重新起航。 08方案中所涉及的定价机制改革,与1998年的第一稿,相隔了十年。 尽管政府早有定价机制,但机制已基本失效。国家发改委通过限制性调价,来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结果是国内油企无法将原油成本传导到终端,企业不断报出亏损。 不过,定价机制虽束之高阁多年,其制定方式却为后来新机制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借鉴。 1998年的方案,既可以说是我国十年后价格机制的一个雏形,也为今后多年来的变动奠定了基本的框架。这一方案的核心是“汽、柴油中准价”。 零售中准价的制定方式是以新加坡市场汽、柴油进口完税成本(离岸价加海上运保费、关税等)为基础,加按合理流向计算的从炼厂经中转配送到各加油站的运杂费,再加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经营差率制定。这其实与今年新方案的一部分内容,相似度极高。 当时的方案还写到,新加坡市场汽柴油交易价格累计变动幅度超5%时,由原计委调整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 2001年,原国家计委修改了定价机制。其改动是,将新加坡一地接轨价格改为与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等三地市场价格挂钩。三地平均价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其中的“一定幅度”,实际在后来的很多地方文件中可以清楚地了解,是从5%改为了8%。 2008年12月5日,08方案做出了新的改动。从参考海外成品油价,变为参考国际市场原油价(下称“原油成本法”),另外取消了中准价,以“最高零售价”代替。 “原油成本法”的开启,意味着我国成品油零售价的真正基础是原油价格。作为占据一半销售市场的中国石化来说,公司现在70%以上的原油来自于海外,因此“原油成本法”的制定,与企业采购流程刚好统一。 目前,新加坡等三地成品油价的基础也是国际原油价格。因而,我国成品油油价接轨的参考体系可以理解为,以前间接参考原油,如今直接与原油挂钩。 一位中石油的人士认为,基准价格并没有彻底消失,只不过基准价的概念已去掉,但执行过程中,任何一家炼油公司仍会有一个基本的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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