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期货被责令改正 因居间人管理存在较大缺陷 12月29日,大连证监局公布了一则对金信期货的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金信期货月内再次遭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2号显示,经查明,金信期货在大连新设立分支机构未将备案材料在报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抄报大连证监局,任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向大连证监局报告。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此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金信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22号 关于对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金信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在大连新设立分支机构未将备案材料在报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抄报我局,任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向我局报告。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 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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