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业经过2020年的快速发展后,新年伊始便迎来了强化监管。1月8日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其各登记备案私募机构在今后业务开展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合规展开经营,其中,违规募资和对集团化私募的扶优限劣,将成为监管的部分重点内容。 私募业当前尚处快速发展阶段,市场规模和产品数量的双提升情况下,合规经营意识应当同步提升,尤其是在机构间比拼规模时期,很容易发生违规募资和恶性竞争的现象,监管层此时加强私募业监管非常必要。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证监会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其中,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为了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市场各方赞同《规定》的总体思路、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建议尽快出台,并加强执法打击力度。同时,各方也提出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意见,其中绝大多数已吸收予以采纳。 《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六方面: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责任编辑:李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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