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终于来了!”3月26日,记者的朋友圈几乎被《投服中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简称《委托说明》)一文刷屏,其中一位法学专家做出如上评论。 3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发布《关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简称《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显示,去年年底,广州中院受理了11名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共同起诉被告康美药业以及马兴田、许冬瑾等21名时任董监高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并于今年2月10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案。《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显示,自当日起至4月25日之前,在权利人范围内的投资者,即“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向广州中院登记加入该案诉讼。 同日,投服中心发布的《委托说明》显示,自当日起至4月7日24时前,上述范围内的投资者也可以委托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新证券法规定,投保机构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可以申请转换为“声明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即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也因此,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大概率将成为首例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 投资者权益保护再迈新台阶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弘表示,投服中心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代表性意义,且经实践操作也可检验和完善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 “投服中心启动康美药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对于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而言意义重大。”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表示,一方面,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在诉讼成本、举证责任等诸多方面减轻投资者负担,有力保障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若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启动,也将为我国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发展积累宝贵的诉讼经验,有利于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这将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第一次实际应用。证券公益机构一次性代表所有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出索赔,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将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对投资者保护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表示。 2018年10月15日,有媒体质疑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并指出其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2018年10月17日晚,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2018年12月28日晚,公司发布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2021年3月26日晚间,康美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投服中心《关于发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说明的通知》。公告显示,“投服中心如在法定期限内接受50名适格投资者委托,将向广州中院申请参加(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若投服中心成功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将是我国资本市场首例“默认加入、明示退出”的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称,其已经接受了200多名康美药业投资者委托索赔,部分诉讼已经向广州中院提交立案申请。王智斌认为,投服中心有较大概率将该案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如果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认加入,我们肯定是不会申请退出的。”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志旺表示,目前代理的康美药业投资者有100多名,索赔金额合计约几千万元。“康美药业案件影响比较大,涉及投资者众多,投服中心公开征集50名投资者应该不成问题。” 有投资者质疑揭露日 律师认为还可“另行起诉” “(2018年)10月15日有媒体质疑康美财务造假,但是(2018年)10月17日晚上公司就发布公告澄清了,我大多都是在(2018年)10月18日以后买入的。”3月28日,有十几年股龄的康美药业投资者张元(化名)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媒体质疑上市公司的文章太多了,所以相较于媒体质疑,我更相信公司公告,因此,在看到公司的澄清公告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告后,加大了对康美药业的投资。” 2019年4月29日晚间,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2019年亏损36.48亿元。此后,康美药业迎来5个一字跌停板。2019年5月10日,公司股票开板。“我大部分持股是(2019年)5月10日卖的,那时候价格还在6元多,我都已经亏了300多万元。”张元告诉记者。 如果按照广州中院确立的权利人范围,张元并不在法院和投服中心规定的投资者范围中,这让张元颇为不解。“之前上市公司也是以(2018年)12月28日作为揭露日计提的诉讼费用,从投资者角度来看,以(2018年)12月28日为揭露日比较公平。” 吴弘表示,揭露日的确定应根据首次性、获知者广泛性、内容与监管机构查明的事实相似性、对市场有影响性确认。 朱奕奕认为,依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谓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对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虚假陈述揭露后是否对市场产生了影响,如新闻报道后对证券市场反应是否激烈、对相关公司的股价是否产生较大影响。此外,鉴于媒体报道的虚假陈述与证监会认定的虚假陈述事实可能存在不一致,实务中多以该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做出行政处罚之日为标准来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 张志旺表示,根据广州中院披露的信息来看,受理的11名投资者大概率也是普通投资者,其诉讼请求是一样的,都确定以2018年10月15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广州中院认为他们的诉求一样,所以作为一批来受理。不在该范围内的投资者,可以单独另行起诉。 中介机构不在索赔范围?业内认为后续或增为被告 据《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显示,康美药业以及马兴田、许冬瑾等21名时任董监高被起诉为被告,而已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简称正中珠江)等中介机构没有纳入被告索赔对象,这也成为市场关注点之一。 据证监会网站,今年2月20日,证监会发布正中珠江、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对康美药业审计未勤勉尽责,正中珠江被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合计罚没5700万元。 “我代理的100多名投资者,都把中介机构纳入索赔对象了,包括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估计广州中院受理的11名投资者,没有将中介机构作为索赔对象,所以《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是根据11名投资者的诉讼主张和被告来决定的。不排除后续将中介机构纳入被告范围。”张志旺表示。 “根据广州中院发布的《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原告投资者并未对正中珠江等中介机构提起索赔请求,因此被行政处罚的正中珠江等中介没有被法院纳入索赔对象。”朱奕奕认为。 吴弘表示,投资者可以选择部分责任人做被告,也可在诉讼中追加,也可对连带责任人另行起诉且不影响特别代表人诉讼选择被告。 对此,陈波表示,首先,行政处罚的标准并非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赔偿的标准,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不一定达到民事赔偿标准。其次,中介机构即使与上市公司等当事人构成共同侵权,原告也有权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诉讼请求被支持的可能性、判决执行的可行性、判决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选择全部或部分侵权人作为被告。作为被告的部分侵权人担责后,认为其他侵权人需要担责的,可以起诉其他侵权人,要求分担责任。 责任编辑:李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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