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聚焦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零容忍”震慑,及时对各类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 总体来看,2019年至今,上交所共计作出308单纪律处分,涉及329家上市公司、1134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及相关主体。严厉查处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控缺陷等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高的违规行为,处理相关案件共计55起,占期间纪律处分总数的17.86%。 与此同时,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上交所持续完善纪律处分听证、复核制度和运行机制,针对当事人就纪律处分提出的复核申请,及时组织复核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发挥自律监管内部救济机制功能,同时通过复核机制,明晰自律监管逻辑和标准,传递一线监管立场。同期,上交所共处理复核事项13件,占期间纪律处分总数的4.22%,涉及复核申请人共计58名。相关复核案件主要特征如下:一是公司类型较为集中,主要为高风险上市公司;二是违规类型较为集中,主要为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三是申请主体较为集中,相关复核申请人中95%以上为上市公司董监高。 关键少数“掏空”公司类3起 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类案件复核情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较为集中,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对关键少数主导实施的“掏空”上市公司行为,上交所予以严厉惩戒。同时,公司的董监高未勤勉尽责,对控制权行使缺乏有效监督约束,也是此类违规行为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上交所对其一并予以相应惩戒,以督促其勤勉履职。 此类案件提起复核的共有3起。从基本案情来看,主要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股地位,越过公司内部控制和决策程序,实施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开展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如某控股股东违规接受上市公司共计37笔担保,合计金额超40亿元,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从复核申请理由来看,申请人主要提出违规行为涉及极端犯罪难以防范,相关责任人对此不知情,独立董事不参与日常经营不应承担责任等。 从复核审议情况来看,复核委员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始作俑者”和实际受益方,对违规不知情的理由实难令人信服;董监高未能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缺乏持续、深入关注和有效的监督举措,未能达到勤勉尽责标准,不能以违规行为涉及犯罪、不知情、不参与为由推卸其应尽职责;公司独立董事对督促公司建立健全有效内部控制、依法合规运作负有法定义务,在其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下,理应承担责任。 定期报告披露违规类5起 就定期报告披露违规类案件复核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充分认识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上交所通过实施违规惩戒,督促董监高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手段勤勉履职,及时关注年报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决,保证上市公司及时依规披露定期报告,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此类案件提起复核的共有5起,占比呈上升趋势。从基本案情来看,除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外,未按时披露年报、全体董监高年报不保真案件时有发生,如某公司延迟披露年报达4个月之久,再如某公司全体董监高无法保证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严重影响投资者获取投资决策信息,又如某公司存在年报编制不规范且拒不整改的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 从复核申请理由来看,申请人主要提出年报审议时间不足、董监高有权对年报不保真、不认可年审会计师意见等复核理由。 从复核审议情况来看,复核委员认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年报是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重要的法定义务,董监高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及年报编制事项,督促公司及时解决年报编制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而非仅在年报审议时点,被动等待公司发送年报。公司与会计师意见不一致等是需要董事、监事和高管积极履职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免责的理由。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对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定期报告的保证义务以及异议机制均提出了具体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定期报告发表异议,应当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不能以笼统的不保真声明免除其法定职责。 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违规类3起 就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违规类案件复核情况来看,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披露的经营业绩等预测性信息高度关注,此类信息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性。上交所对重大资产重组中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承诺履行不到位、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等违规行为从严监管,严防并购重组成为不当套利工具和风险传递管道。 此类案件提起复核的共有3起。从基本案情来看,一是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某公司收购标的实际业绩仅达业绩承诺的1/4,交易对方拒绝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二是重大增资信息披露违规,某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标的无法取得重要采矿权相关重大信息;三是重组文件等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如某公司未如实披露重组标的存在对外担保,且在重组完成后,重组标的还存在财务造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 从复核申请理由来看,申请人主要提出业绩预测是由上市公司及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已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风险提示、违规行为是交易对方恶意犯罪导致且自身未参与、不知情等复核理由。 从复核审议情况来看,复核委员认为,交易对方作为标的资产的控制主体,对于业绩预测的合理性及业绩承诺实现的可能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审慎预测并保障信息披露客观、合理,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仅作为参考,不能代替交易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的标的资产的相关信息与事实情况不符,具有误导性,且未针对性提示标的资产的潜在风险,风险提示不到位;公司跨行业实施高风险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董监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与重组风险程度相匹配的勤勉尽责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重大事项披露违规类2起 就公司重大事项披露违规类案件复核情况来看,公司业绩预告、重大对外投资公告等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上交所立足信息披露监管,通过“刨根问底”式监管,对业绩预告不准确、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蹭热点”“炒概念”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严厉打击,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此类案件提起复核的共有2起。从基本案情来看,一是业绩预告不准确,某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额高达21.6亿元,差异幅度达125%,严重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二是重大投资误导性信息披露,某公司未如实披露重大投资实际投资金额和从事业务等关键信息,导致股价大幅波动。 从复核申请理由来看,申请人主要提出已就业绩预告作出提醒、需依赖会计师意见、已就对外投资事项发布风险提示、股价变动与信息披露无关等复核理由。 从复核审议情况来看,复核委员认为,针对业绩预告不准确,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较一般独立董事而言,对财务事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仅片面笼统提醒公司注意业绩预告准确性、被动等待公司及会计师向其汇报、依赖中介机构意见等,未能达到勤勉尽责标准。针对重大投资误导性信息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公告故意隐瞒实际投资金额等关键信息,反而一再提示强调热点行业信息,加重对投资者的误导,且公司股价走势偏离明显,与对外投资公告之间存在明显关联性。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依法合规履行听证、复核相关职责,引导监管对象充分寻求内部救济,积极妥善化解相关争议纠纷。同时,坚决贯彻落实“零容忍”“精准监管”要求,持续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从严快处重点领域大案、要案,加大对“关键少数”以及中介机构追责力度,强化市场内生约束机制,净化市场生态。 责任编辑:李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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