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康达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交易所监管函,存在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而披露不及时的状况。交易所要求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这种未及时披露的行为属于不当披露,是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一种,伤害了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对于康达新材的这种行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康达新材收到监管函的事件并不是“孤单”,今年以来,陆续有一批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根据同花顺的数据,仅下半年以来(即7月1日至10月19日),沪深两市对外披露的监管函约为150份。查阅这些公司公告可知,往来款项不规范、高管违规、股东违规造成的信息披露问题是其中最为集中的三大症结。 信息披露“漏洞”不断 以康达新材为例,公告显示,在3月26日至6月30日期间,康达新材累计向控股子公司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6300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8%。公司未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8月25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披露。此外,还有一些公司的监管函提及,公司存在董监高人员在财报披露前30日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相似的还有中化岩土。中化岩土在今年9月份的公告显示,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向其全资子公司嘉之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之鼎”)提供借款420万元。2019年12月份,中化岩土控股股东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兴城人居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居地产”)与中化岩土签订《嘉之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中化岩土将嘉之鼎100%股权转让给人居地产,并约定嘉之鼎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根据中化岩土2019年年报及2021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嘉之鼎自2019年12月31日起不再纳入中化岩土合并范围,2020年3月31日,嘉之鼎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20年6月份,中化岩土收回上述借款420万元。中化岩土关联方人居地产未在嘉之鼎不再纳入中化岩土合并范围前完成借款清偿,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侵害了投资者权利 还有一些公司收到监管函是因为股东行为使然。 *ST众泰此前发布的公告显示,武汉天风智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身为*ST众泰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9月2日解除对*ST众泰5.84%股份的质押,直至2021年9月28日,才通过*ST众泰披露前述股份解除质押事项;宝馨科技的监管函也显示,9月4日,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平仓导致被动减持暨风险提示公告》显示,股东陈东质押的部分股份触发违约条款被强制平仓,于9月2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55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00%,减持前陈东未履行预披露义务。此外,陈东于2020年12月份将所持股份表决权委托给江苏捷登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捷登”)行使,并成为江苏捷登的一致行动人,江苏捷登因此取得公司控制权。此次减持距陈东成为江苏捷登一致行动人后不满18个月。 “股东有权全面完整并且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信息,不正当披露恰恰就是损害了股东‘及时’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如果投资者是在延迟披露期间买入公司股票的,该部分投资者有权就其损失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王智斌表示。 责任编辑:李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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