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及王大庆、邓江宽、李泽侯、于怀宇、张宝杰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21〕110号 当事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金),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128号绿地·蓝海5A第2021、2022、2023、2025、2026、2027、2028、2029室,法定代表人邓江宽。 王大庆,男,东方汇金董事、实际控制人。 邓江宽,男,东方汇金董事长,从业资格号F0232163。 李泽侯,男,东方汇金总经理,从业资格号F0231295。 于怀宇,女,东方汇金首席风险官,从业资格号F3040814。 张宝杰,男,东方汇金财务总监,从业资格号F0285213。 一、基本事实 (一)东方汇金因被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使用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未有效执行,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对宣传品采购等营销活动未明确具体费用支出标准,也未实施有效监督等问题,于2021年4月2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吉证监决〔2021〕1号)。 (二)邓江宽、李泽侯、于怀宇、张宝杰作为东方汇金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因对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于2021年4月28日被吉林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吉证监决〔2021〕2号)。 (三)王大庆作为东方汇金的实际控制人,因占用东方汇金自有资金的问题,于2021年4月28日被吉林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吉证监决〔2021〕3号)。 二、协会意见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 东方汇金在经营过程中,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廉洁从业制度不完善且未有效执行。此外,东方汇金因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被吉林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东方汇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三条、第四条和《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邓江宽、李泽侯、于怀宇、张宝杰作为东方汇金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未尽到落实廉洁从业要求的义务,未尽到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邓江宽、李泽侯、于怀宇、张宝杰违反了《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王大庆作为东方汇金的董事、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自有资金,违反了《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三、处分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东方汇金“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邓江宽、李泽侯、于怀宇、张宝杰“训诫”的纪律惩戒; (三)给予王大庆“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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