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简称《监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监管规定》是在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基础上修订形成的。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拓展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在综合考虑境外市场发展程度、投资者保护和监管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拓展到瑞士、德国等欧洲主要市场。二是对融资型CDR作出安排。引入融资型CDR,允许境外发行人通过发行CDR在境内融资,在适用主板市场发行承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注册制板块,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并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仍有充足额度,维持现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不变,东向业务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西向业务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在相关市场持有不超过等值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以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后续视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运行情况和市场需求,对总额度和上述资产余额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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