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整合了现行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新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机构监管实践,全面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据了解,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看,各方对《管理办法》的制度思路、主要内容认可度较高。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其中合理的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管理办法》作出给予1年过渡期的安排。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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